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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愷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菸彈壹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愷揚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菸彈1顆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271號等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菸彈1顆經送鑑定,鑑驗結果認為: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一節,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存卷可考。且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參照),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