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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國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56、57號、114年度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國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56、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如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1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嗣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6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停止戒治,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56、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

,鑑定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022號鑑驗書1份在卷為憑(112年度毒偵字第1879號卷第13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均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又其包裝袋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毒品送鑑耗損部分,堪認業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1130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1514公克)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