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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明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貳包、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明昌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扣案毒品殘渣袋2包、香菸1支,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而該案並未沒收扣案毒品殘渣袋2包、香菸1支等節,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毒品殘渣袋2包、香菸1支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驗結果認為:抽驗殘渣袋1包、香菸1支,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節,有該院民國114年1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40100025號鑑驗書存卷可考,足認扣案物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盛裝毒品之容器,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參照),是以上扣案物均應整體視為毒品,而皆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