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世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6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4月18日停止戒治處分出監,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7號、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誤,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考,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對之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外包裝袋並無與毒品殘渣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而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附表】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 送驗粉末2包,檢出成分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總淨重1.40公克,驗餘總淨重1.3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0020號鑑定書(見毒偵字第1442號卷第139頁) 即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15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白色粉末1包 即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15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3 晶體1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214公克,驗餘淨重0.209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521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1442號卷第145頁) 即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33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