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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2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昱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18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48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18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48號被告陳昱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2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18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此有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憑,均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至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桉妮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書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袋貳個) 貳包(含外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合計2.4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1180號鑑定書及鑑定結文(113毒偵2187卷第185-187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壹個) 壹包(含外包 裝袋1個,驗餘淨重2.322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256號鑑驗書(113毒偵2187卷第197頁)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袋壹個) 壹包(含外包 裝袋1個,驗餘淨重0.9150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1日5314D004成份鑑定報告(114毒偵548卷第197頁)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壹個) 壹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1.5289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1日5314D005成份鑑定報告(114毒偵548卷第203頁)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