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共陸點參柒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349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合計6.3766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