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2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權祐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殘渣袋1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權祐前因竊盜案件,經警於其住處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扣案之殘渣袋1只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08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又毒品成分已附著於殘渣袋內,無從完全析離,應視同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理。從而上開扣案之殘渣袋1只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