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志勇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模擬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志勇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模擬槍1支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槍枝1支經認定為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8月1日北市警保字第11430879560號函文在卷可佐,足認確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