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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俊榮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6號、114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菸1支、內含淡黃色液體且標示「RENOVA」塑膠瓶罐1罐,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俊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電子菸1支、內含淡黃色液體且標示「RENOVA」塑膠瓶罐1罐,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96、209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6、97、98、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電子菸1支、內含淡黃色液體且標示「RENOVA」塑膠瓶罐1罐,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民國112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341號鑑驗書在卷可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