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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文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肆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玖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文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粉末與透明晶體各1包,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234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7964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22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