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瓊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運動鞋15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瓊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運動鞋15雙(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大保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之運動鞋15雙,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產品鑑定書、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