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浚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浚瑋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以112年度調偵字第900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偵字第114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9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仿冒任天堂GAME BOY遊戲機85台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12大保58) 2 仿冒任天堂GAME BOY遊戲機1台(員警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