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菊鎂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068、2072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菊鎂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預備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供犯罪預備之物」之沒收,並不以法律有明文處罰預備犯者為絕對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本件被告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雖非刑法第40條第3項立法意旨所列舉「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之情形,然觀諸上開事由中,諸如死亡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為不起訴處分者,尚且符合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要件,則被告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者,自應包含於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之範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所有計畫作為助產機構所使用,對於檢察官聲請沒收一事無意見等語(見偵20728卷第33頁、偵3068卷第237頁),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預備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㈠ 汎達研注射液(信東) 15瓶 ㈡ 彌可保注射液(衛采) 8盒 ㈢ 欣美肝維他注射液(安星) 1盒 ㈣ 諾貝爾注射液(南光) 3盒 ㈤ 得必隆注射液(台裕) 2盒 ㈥ 樂泰之注射液(杏林新生製藥) 103支 61支為溶解液、42支為凍結晶 ㈦ 維他賜康寧-吉注射液(信東) 1盒 50支 ㈧ 愛壽命注射液(壽元) 1盒 ㈨ 杏立血(杏林) 3盒 ㈩ 循利寧注射液(威瑪舒培) 6盒 伊舒血伴注射液(杏林) 4瓶 愛服多樂注射液(杏林) 3盒 IV SET 1批 20c.c.空針筒 1批 24號針頭 1盒 頭皮針 2盒 18號針頭 1盒 使用過針具 1批 帝拔癲200毫克 1罐 已使用針筒(含針頭) 1支 已使用注射液 1包 已使用針筒 1支 未使用針頭、輸送帶 1包 伊舒血伴注射液(杏林) 26瓶 愛服多樂注射液(杏林) 134瓶 汎達研注射液(信東) 9瓶 尼普洛塑膠注射針 70支 尼普洛靜脈留置針 40支 尼普洛頭皮針 77支 尼普洛塑膠注射筒 50支 20ml 尼普洛塑膠注射筒 33支 50ml 彌可保注射液(衛采) 5支 循利寧注射液(威瑪舒培) 30支 得必隆注射液(台裕) 77支 樂泰之注射液(杏林新生製藥) 1支 欣美肝維他注射液(安星) 15支 諾貝爾注射液(南光) 43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