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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菊鎂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068、2072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菊鎂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預備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供犯罪預備之物」之沒收,並不以法律有明文處罰預備犯者為絕對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本件被告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雖非刑法第40條第3項立法意旨所列舉「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之情形,然觀諸上開事由中,諸如死亡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為不起訴處分者,尚且符合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要件,則被告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者,自應包含於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之範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所有計畫作為助產機構所使用,對於檢察官聲請沒收一事無意見等語(見偵20728卷第33頁、偵3068卷第237頁),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預備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㈠ 汎達研注射液(信東) 15瓶 ㈡ 彌可保注射液(衛采) 8盒 ㈢ 欣美肝維他注射液(安星) 1盒 ㈣ 諾貝爾注射液(南光) 3盒 ㈤ 得必隆注射液(台裕) 2盒 ㈥ 樂泰之注射液(杏林新生製藥) 103支 61支為溶解液、42支為凍結晶 ㈦ 維他賜康寧-吉注射液(信東) 1盒 50支 ㈧ 愛壽命注射液(壽元) 1盒 ㈨ 杏立血(杏林) 3盒 ㈩ 循利寧注射液(威瑪舒培) 6盒  伊舒血伴注射液(杏林) 4瓶  愛服多樂注射液(杏林) 3盒  IV SET 1批  20c.c.空針筒 1批  24號針頭 1盒  頭皮針 2盒  18號針頭 1盒  使用過針具 1批  帝拔癲200毫克 1罐  已使用針筒(含針頭) 1支  已使用注射液 1包  已使用針筒 1支  未使用針頭、輸送帶 1包  伊舒血伴注射液(杏林) 26瓶  愛服多樂注射液(杏林) 134瓶  汎達研注射液(信東) 9瓶  尼普洛塑膠注射針 70支  尼普洛靜脈留置針 40支  尼普洛頭皮針 77支  尼普洛塑膠注射筒 50支 20ml  尼普洛塑膠注射筒 33支 50ml  彌可保注射液(衛采) 5支  循利寧注射液(威瑪舒培) 30支  得必隆注射液(台裕) 77支  樂泰之注射液(杏林新生製藥) 1支  欣美肝維他注射液(安星) 15支  諾貝爾注射液(南光) 43支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