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榮祺選任辯護人 蔡孟翰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盈壽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881號、114年度偵字第917、1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榮祺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李榮祺因家庭暴力之殺人等案件經起訴移審,經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起執行羈押,於同年5月26日、7月26日、9月26日、11月26日起裁定延長羈押在案。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且案件尚未審結,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薰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