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聲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

乙○○

丙○○共 同代 理 人 呂家瑤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林逸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梁家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殺人案件(本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5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丙○○准予訴訟參加。

理 由

一、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該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前述犯罪之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直系血親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聲請人之訴訟參加均無意見,本院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戊○○之子女,有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含非現住人口)可稽,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訴訟之結果,均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自應保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是以,可認渠等聲請適當,應准許渠等其參加本案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