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許芮瑜(年籍、住所均詳卷)被 告 李榮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之殺人案件(本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案件被害人之家屬,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以獲知本案相關資訊,若被告將來被判決有罪確定並入監服刑,亦願意收到報請假釋相關資訊等語。
二、按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第7點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上開案件被害人蔡淑珍之女兒乙節,有戶籍謄本、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稽,可認聲請人與被害人為直系血親。且因被告本案所涉犯者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又被害人已死亡,是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6條第1項、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人自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