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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選任辯護人

訴訟參與人代理人 兼代 理 人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2至3行關於「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如下」。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係依照國民法官法,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並由國民法官法庭判決,顯見原判決案由欄第2至3行漏載「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等旨,為顯然錯誤,且其更正對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