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1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張庭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05號),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檢證1至13、15至37、39至44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二、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辯證1至8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聲請傳喚如附表二辯證9、10之證人部分,有調查必要性,均准許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第62條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1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第1項);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第2項);且法院為第1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第3項)。法院依前二項規定審酌後,認為無證據能力或調查之必要者,得曉諭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撤回調查證據之聲請(第4項)。法院對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與證據調查必要性有疑問者,得請其說明之(第5項)。」本法施行細則第161條亦有明文。
二、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茲說明如下:
㈠檢察官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檢證1至13、15至37、39至44等
證據,被告、辯護人、訴訟參與代理人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均無意見。本院考量該等證據與本案罪責事實或量刑事實皆具有關聯性及重要性,故認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㈡辯護人所提出如附表二編號辯證1至8所示之證據,檢察官、
訴訟參與代理人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均無意見。本院考量該等證據與本案量刑事實皆具有關聯性及重要性,故認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又其聲請傳喚如附表二編號辯證9、10之證人部分,檢察官、訴訟參與代理人對該等證據之調查必要性亦無意見,本院考量該等證據與本案量刑或罪責事實具有關聯性及重要性,亦認有調查必要性,均准許之。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附表一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備註 檢證1 被告A01歷次供述筆錄及文書 ⒈114年2月4日警詢筆錄 ⒉114年2月5日警詢筆錄 ⒊114年2月5日偵訊筆錄 ⒋114年2月12日陳述狀 ⒌114年2月17日警詢筆錄 ⒍114年2月17日偵訊筆錄 ⒎114年3月7日第一次警詢筆錄 ⒏114年3月7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⒐114年3月7日偵訊筆錄 ⒑114年4月16日延押訊問筆錄 ⒒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筆錄(即114年8月8日、同年10月28日、同年12月23日、115年6月1日) 1.被告與被害人甲○○、證人乙○○之關係。 2.被告實施犯罪及逃匿過程。 檢察官於115年6月1日以言詞聲請調查左述⒒之筆錄 檢證2 證人乙○○歷次陳述筆錄 ⒈114年2月5日偵訊筆錄 ⒉114年2月11日偵訊筆錄 ⒊114年5月23日偵訊筆錄 1.證人與被告A01、被害人甲○○之關係。 2.被告犯罪過程,及後續棄屍、逃匿等經過。 檢察官原聲請調查證人乙○○警詢筆錄部分,於115年6月1日捨棄 檢證3 證人丁○○歷次陳述筆錄 ⒈114年2月6日警詢筆錄 ⒉114年2月6日偵訊筆錄 1.被告A01與證人乙○○之關係與相處情形。 2.114年2月3日凌晨迄於翌(4)日警方到場期間,A01與乙○○之行為。 檢證4 證人戊○○歷次陳述筆錄 ⒈114年2月4日警詢筆錄 ⒉114年2月5日偵訊筆錄 1.與被告A01、證人乙○○、被害人甲○○相處情形。 2.114年2月3日凌晨聽聞被告A01、乙○○、被害人甲○○爭吵,之後目睹被害人甲○○死亡現場等情。 檢證5 證人己○○ 114年2月5日偵訊筆錄 1.與被告A01、證人乙○○、被害人甲○○相處情形。 2.114年2月3日凌晨聽聞被告A01、乙○○、被害人甲○○爭吵,之後目睹被害人甲○○死亡現場等情。 檢證6 被害人甲○○ 114年1月28日警詢筆錄 被告A01於114年1月28日凌晨3時許到甲屋帶走證人乙○○之經過。 檢證7 證人丙○○歷次陳述筆錄 ⒈114年2月4日警詢筆錄 ⒉114年5月6日偵訊筆錄 1.認識並出租甲屋給被害人甲○○、證人乙○○之經過。 2.被害人甲○○於114年2月2日16時40分許要求裝設監視器。 3.114年2月3日夜間在甲屋見聞情形。 檢證8 證人庚○○○歷次陳述筆錄 ⒈114年2月4日警詢筆錄 ⒉114年5月6日偵訊筆錄 114年2月3日中午及19時許在甲屋見聞情形 檢證9 證人辛○○○ 114年2月8日警詢筆錄 114年1月28日中午協助乙○○報警經過 檢證10 證人壬○○○ 114年3月7日警詢筆錄 發現凶器經過 檢證1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執行地點○○鄉○○村○○○路0段水溝旁,受執行人A01)、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 查扣棉被2件、刀具一把、甲○○之行動電話等證物。 檢證12 彰化縣○○○○○○○○○○○○○○地○○村鄉○○路0段000巷0號,受執行人A01)、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 查扣拖鞋一雙、000-0000號機車、鑰匙一支、A01持用之行動電話等證物。 檢證13 彰化縣○○○○○○○○○○○○○○地○○村鄉○○路0段000巷0號,受執行人乙○○)、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 查扣乙○○持用之行動電話 檢證14 檢察官原聲請之本項證據,已於115年6月1日捨棄 檢證15 甲○○於114年2月3日凌晨00:50電話報案錄音及譯文 甲○○電話報案,通話中慘叫,背景有女性哭叫聲。 檢證16 114年2月4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1、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 A01同意採集尿液及血液檢體 檢證17 114年2月4日勘察採證同意書-A01 檢證18 000-0000車行紀錄、114年2月3日往返甲屋、乙屋、棄屍地點之路線圖 A01114年2月3日騎乘左列機車往返甲屋、乙屋及棄屍地點之路線 檢證19 114年1月28日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 A01於當日騎乘機車前往甲屋、搭載戊○○回乙屋 檢證20 114年2月3日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49張 A01當日凌晨騎乘車號000-0000機車前往甲屋、搭載乙○○離開、傍晚搭載乙○○去甲屋,自甲屋載運甲○○遺體棄屍,再回乙屋搭載丁○○去甲屋,二度前往棄屍地點,再回乙屋等經過 檢證21 證人乙○○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 證人乙○○與被告A01談論子女事宜 檢證22 證人丙○○與乙○○、甲○○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張 證人乙○○於114年1月28日向證人丙○○稱甲○○要搬走了、甲○○於114年2月2日請丙○○裝設監視器 檢證23 員林基督教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乙○○右臉傷勢照片1張、家庭暴力通報表 被告A01於114年1月28日對乙○○實施家庭暴力,乙○○因而受傷,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翌(29)日核發緊急保護令 檢證2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0000年度○○○字第0號民事緊急保護令 檢證25 頤晴診所114年3月19日(114)第4號函、A01之病歷表 A01曾至頤晴診所就醫,經開立MODIPANOL 56片 檢證2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醫毒物送驗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毒藥物鑑定暨檢驗中心檢驗報告 A01之尿液及血液檢體檢出安非他命類、鴉片類及其代謝物、苯二氮平類及其代謝物、尼古丁代謝物。 檢證27 114年2月17日勘察丙屋及A01棄刀地點照片31張、同年3月5日打撈兇刀照片8張、同年月7日被告A01指認兇刀照片6張 警方借提被告A01找尋兇刀經過。 檢證2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甲○○遺體之傷勢、斷層掃描檢查以及解剖鑑定判斷其死亡原因及過程。 檢證29 114年2月5日相驗筆錄 檢證30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吳侑庭法醫師114年3月24日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檢證3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甲○○穿刺刀傷傷勢報告 檢證3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國立臺灣大學法醫影像中心報告及照片46張 檢證33 彰化縣警察局現場勘察紀錄表傷勢圖 檢證34 ⒈案件編號 S00000000員林分局值辦甲○○死亡案勘察報告及下列附件: ①現場示意圖 ②現場影像 A.兇殺現場即甲屋照片98張 B.棄屍現場照片64張 C.起獲兇刀照片9張 D.A01採證照片7張 E.乙○○採證照片6張 F.丁○○及000-0000機車採證照片21張(F1至F21) G.相驗照片50張 H.解剖照片26張 I.實驗室採證照片87張 ③勘察採證同意書 ④證物清單 ⑤員林分局114年2月6日彰警鑑字第000000000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影本 ⑥刑事局114年3月24日刑生字第1146014408號鑑定書 ⒉扣案之被告所用兇刀1把 警方受理本案、勘察現場及採證之經過,勘察採證檢體與A01、乙○○、丁○○以及被害人甲○○檢體比對結果。 左列⒉物證,為檢察官於115年6月1日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 檢證35 A01行動電話採證結果 佐證證人乙○○、甲○○之證述 檢證36 甲○○行動電話採證結果 同上 檢證37 乙○○行動電話採證結果 同上 檢證38 檢察官原聲請之本項證據,已於115年6月1日捨棄 檢證39 車亭加油站114年1月28日監視錄影 佐證證人乙○○、辛○○○之證述。 檢證40 警員黃繼正114年1月28日執行勤務之密錄器影像 同上 檢證41 警員黃繼正114年2月7日職務報告 同上 檢證41-1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 佐證被告並無刑法第19條第1、2項之事由 檢證42 證人癸○○歷次陳述筆錄 ⒈114年2月4日警詢筆錄 ⒉114年2月5日偵訊筆錄 ⒊114年2月7日偵訊筆錄 ⒋114年4月22日偵訊筆錄 甲○○之生活情形 檢證43 告訴人丑○ 114年4月22日偵訊筆錄 甲○○之生活情形 檢證44 A01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前科表 A01之素行附表二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備註 辯證1 被告及同住親屬戶籍謄本共3份(被告及丁○○、被告母親寅○○○、卯○○及辰○○,114.10.30、114.11.17申請) 被告生活狀況、品行(刑法第57條第4、5款) 辯證2 被告、丁○○、巳○○戶口名簿(114.01.06申請) 同上 辯證3 被告母親寅○○○身心障礙手冊 同上 辯證4 被告、丁○○中低收入户證明 被告生活狀況、品行(刑法第57條第4款) 辯證5 被告學籍資料(彰化縣大村國民小學、彰化縣大村國中) 被告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刑法第57條第4、5、6款) 辯證6 被告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被告品行及智識程度(刑法第57條第5、6款) 辯證7 彰化看守所回函、被告本案羈押期間之個別教誨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 同上。 辯證8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 同上 此項亦為檢察官於檢證41-1作為罪責證據聲請調查者,辯護人於115年6月1日準備程序中則請求作為量刑證據調查,並表示如調查之內容相同再當庭捨棄 辯證9 聲請傳喚證人午○○ 被告生活狀況、品行(刑法第57條第4、5款) 辯證10 聲請傳喚證人乙○○ ⒈被告前往被害人甲○○住處,係為接回女兒未○○。 ⒉被告前往被害人甲○○住處時,證人乙○○手中持有菜刀。 ⒊被告使用之刀械係自被害人甲○○住處之廚房取得。 ⒋被害人甲○○先以棉被攻擊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