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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重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順和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扶律師)

邱智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56號),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編號檢證1至22、24、28、31、33、34、36至41、43、44、46(除檢察官撤回聲請部分)、47、49、50、54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編號檢證55、56所示之證據,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三、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編號檢證29、42所示證據,均有證據能力,且附表一編號檢證29、42法院裁定結果欄所示範圍內,各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逾此範圍之聲請,均駁回。

四、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編號檢證23、25至27、30、32、35、45、48、51至53所示證據,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五、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編號辯證2、3、4所示之證據,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六、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編號辯證5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七、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編號辯證1所示之證據(除辯護人撤回聲請部分),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第62條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1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第1項);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第2項);且法院為第1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第3項)。法院依前二項規定審酌後,認為無證據能力或調查之必要者,得曉諭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撤回調查證據之聲請(第4項)。法院對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與證據調查必要性有疑問者,得請其說明之(第5項)。」本法施行細則第161條亦有明文。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項證據:㈠附表一編號檢證1至22、24、28、31、33、34、36至41、43、

44、46(除檢察官撤回聲請新聞晝面擷圖部分)、47、49、

50、54所示其餘證據,辯護人及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見本院卷第195頁),經核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故本院認此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又此等證據皆與本案構成要件事實、量刑事實具有關聯性及重要性,故認均有調查必要性。

㈡附表一編號檢證55、56所示之證據,辯護人及被告均不爭執

調查必要性(見本院卷第196頁),經核亦無不適當之情形,又此證據與本案量刑事實具有關聯性及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㈢關於附表一編號檢證29所示監視器影像擷圖暨監視器錄影晝

面,被告、辯護人固不爭執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見本院卷第195頁),但本院考量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表示,提示全部罪責證據之時間約30分鐘(見本院卷第248頁),如逐一撥放全部監視器錄影晝面,則30分鐘之時間恐無法充分調查。並參考檢察官預計當庭撥放範圍為檔案CH02之時間7時47分15秒至7時48分00秒、8時32分01秒至8時36分00秒、8時47分00秒至8時48分05秒、10時11分10秒至10時24分22秒、10時27分00秒至10時35分40秒,其餘則拉時間快進(見本院卷第211、247頁),足見除檢察官預計撥放範圍之影像有當庭調查之必要之外,其餘實無當庭勘驗之必要。從而,附表一編號檢證29所示之全部監視器影像擷圖,以及監視器錄影在檔案CH02之時間7時47分15秒至7時48分00秒、8時32分01秒至8時36分00秒、8時47分00秒至8時48分05秒、10時11分10秒至10時24分22秒、10時27分00秒至10時35分40秒之範圍內,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逾此範圍之聲請則認無調查必要性,予以駁回。

㈣附表一編號檢證42所示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辯護

人固不爭執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見本院卷第195頁),但本院考量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記載之翻拍照片頁數共計134頁(即134張翻拍照片)。又考量檢察官預計調查罪責證據之時間約30分鐘,如需逐一提示並讓國民法官得當庭了解對話內容,則30分鐘之時間恐無法充分調查全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並參考檢察官預計調查範圍為114年度偵字第5056號卷卷一第244至247頁、第253至267頁、第290至294頁、第295至320頁(見檢察官115年1月21日補充理由書),足見除檢察官預計調查範圍之翻拍照片有當庭調查之必要之外,其餘實無當庭勘驗之必要。從而,附表一編號檢證42所示之翻拍照片在114年度偵字第5056號卷卷一第244至247頁、第253至267頁、第290至294頁、第295至320頁之範圍內,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逾此範圍之聲請則認無調查必要性,予以駁回。

㈤至於附表一編號檢證25、26、53所示之證據,因檢察官、辯

護人已傳喚證人黃阿秀、黃秋霜、趙守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又附表一編號檢證23、27、30、32、35、45、48、51、52所示被告警偵訊筆錄,因檢察官已聲請詢問被告,則就以上證據保留證據調查必要性之裁定,待於審判期日對證人詰問、對被告詢問後,再行決定有無調查必要性。

三、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證據:㈠附表二編號辯證2、3、4所示之證據,辯護人及被告均不爭執

調查必要性(見本院卷第196頁),經核亦無不適當之情形,又此證據與本案量刑事實具有關聯性及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㈡附表二編號辯證5所示之證據,辯護人及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及調查必要性(見本院卷第196頁),經核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故本院認此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又此等證據皆與本案構成要件事實、量刑事實具有關聯性及重要性,故認均有調查必要性。

㈢附表二編號辯證1所示之證據(不包含辯護人撤回聲請部分即

被告114年2月17日警詢筆錄),因辯護人已聲請詢問被告,則就以上證據保留證據調查必要性之裁定,待於審判期日對被告詢問後,再行決定有無調查必要性。

四、此外,檢察官、辯護人就如附表一編號檢證46、附表二編號辯證1備註欄所示撤回聲請部分之證據,既各經檢察官、辯護人撤回,本院即毋庸再行裁定,附此敘明。

五、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附表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出處 法院裁定結果 備註 檢證1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罪責證據:報驗情形。 114年度相字第129號卷(下稱相字卷)第3-4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1 檢證2 證人王淑媛114年1月10日警詢筆錄 罪責證據:被告之犯罪過程。 相字卷第29-31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2 檢證3 秀傳醫療財圑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法醫參考病歷摘要 罪責證據: 1.被害人所受傷勢情形。 2.被害人之救護經過。 相字卷第37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3 檢證4 山崙里里長夫人送醫緊急救治案時序表 罪責證據:警察調查過程。 相字卷第71-72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4 檢證5 警員楊予豪114年1月16日職務報告 罪責證據:警員楊予豪於本案發生後所為之偵查作為。 相字卷第97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5 檢證6 114年1月30日20時26分許草湖派出所警員陳凱榮與案發地監視器廠商電話錄音譯文 罪責證據:警員陳凱榮於本案發生後所為之偵查作為、證據蒐集。 相字卷第115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6 檢證7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偵查隊114年1月31日14時16分公務電話紀錄表 罪責證據:偵查佐蔡美銖於本案發生後所為之偵查作為、證據蒐集。 相字卷第119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7 檢證8 林佩檍死亡案相驗照片 罪責證據:被害人所受傷勢情形。 相字卷第131-137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8 檢證9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現場勘查照片紀錄表 罪責證據:現場還原、證據蒐集。 相字卷第139-142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9 檢證1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罪責證據: 1.被害人死亡原因。 2.被害人所受傷勢情形。 相字卷第185-195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10 檢證11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罪責證據: 1.被害人之死亡原因及方式。 2.被害人所受傷勢情形。 3.被害人之救護經過。 相字卷第205-212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①補充理由書㈠編號11 ②補充理由書原記載頁數有誤,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210頁) 檢證1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罪責證據:被害人之死亡原因及方式。 相字卷第213-214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12 檢證13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4 年1月31日員警偵查報告書 罪責證據:警察調查過程、證據蒐集。 114年度他字第381號卷(下稱他字卷)第5-11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13 檢證14 員警製作現場相對位置圖 罪責證據:犯罪地點於案發時相關人及物品之相 對位置。 他字卷第13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14 檢證15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現場拍攝照片 罪責證據:警察調查過程、現場還原。 他字卷第14-16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15 檢證16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4年2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書 罪責證據:被告之犯罪過程。 他字卷第83-88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16 檢證17 鹿港分局偵查隊114年2月17日職務報告 罪責證據:證據蒐集。 114年度偵字第5056號卷卷一(下稱偵字卷一)第25-26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17 檢證18 彰化縣消防局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 罪責證據:被害人之救護經過。 偵字卷一第121-123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18 檢證19 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113年12月31日11時23分許) 罪責證據:被害人所受傷勢情形。 偵字卷一第145-146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19 檢證20 家庭暴力通報表(114年2月17日17時08分許) 罪責證據:被告之犯罪過程。 偵字卷一第147-148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20 檢證21 113年12月21日19時37分許草港派出所與消防局和美分隊電話錄音譯文 罪責證據:被害人之救護經過。 偵字卷一第151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21 檢證22 113年12月21日22時48分許彰濱秀傳醫院第二加護病房内警方密錄器譯文 罪責證據: 1.被害人所受傷勢情形。 2.被害人之救護經過。 偵字卷一第157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22 檢證23 被告114年2月18日偵訊筆錄 罪責證據:被告之犯罪過程 偵字卷一第345-348頁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23 檢證2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 罪責證據: 1.被告逮捕後去向。 2.被告之犯罪過程。 偵字卷一第349-350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24 檢證25 證人黃秋霜114年3月20日偵訊筆錄 罪責證據:被告之犯罪過程。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罪動機。 偵字卷一第429-432頁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25、㈡編號19 檢證26 證人黃阿秀114年3月20日偵訊筆錄 罪責證據:被告之犯罪過程。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罪動機。 偵字卷一第429-432頁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26、㈡編號20 檢證27 被告114年4月1日偵訊筆錄 罪責證據:被告之犯罪過程。 偵字卷一第437-441頁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27 檢證28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附件 罪責證據:現場還原、證據蒐集、現場跡證採取之情形、案發時犯罪地點被害人及物品之相對位置。 114年度偵字第5056號卷卷二(下稱偵字卷二)第38-61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㈠編號28 檢證29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監視器影像擷圖暨監視器錄影晝面(附於114年度偵字第5056號卷卷二光碟存放袋内) 罪責證據:被告之犯罪過程。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後態度。 偵字卷二第109-130頁 均有證據能力,且在全部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監視器錄影檔案CH02之時間7時47分15秒至7時48分00秒、8時32分01秒至8時36分00秒、8時47分00秒至8時48分05秒、10時11分10秒至10時24分22秒、10時27分00秒至10時35分40秒之範圍內,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逾此範圍之聲請駁回。 ①補充理由書㈠編號29、㈡28 ②檢察官就監視器錄影預計調查範圍如左,其餘部分拉時間快進。調查方式為:先在罪責階段調查。量刑階段是否再次調查,則當庭視國民法官是否要求再播放一次(見本院卷第194、211、247頁) 檢證30 被告114年1月31日第3次調查筆錄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後態度。 相字卷第15-17頁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1 檢證31 警員楊予豪114年1月16日職務報告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後態度。 相字卷第97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2 檢證32 被告114年1月31日偵訊筆錄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後態度。 相字卷第163-165頁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3 檢證33 被告之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量刑證據: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品行。 偵字卷一第3-11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4 檢證34 鹿港分局偵查隊114年2月17日職務報告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後態度。 偵字卷一第25-26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5 檢證35 被告114年2月18日第2次警詢筆錄 罪責證據:被告之犯罪過程及被害人所受傷勢情形 量刑證據:被告被告之犯罪動機、犯後態度。 偵字卷一第31-47頁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①補充理由書㈡編號6 ②檢察官預計調查調查方式為:先在罪責階段調查。量刑階段是否再次調查,則當庭視國民法官是否要求再看一次筆錄(見本院卷第209頁) 檢證36 告訴人黃雅貞114年2月17日警詢筆錄 量刑證據: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 偵字卷一第63-67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7 檢證37 家庭暴力通報表(112年7月24日23時56分許、112年8月9日21時20分許、112年8月27日11時04分許、112年8月27日11時17分許) 量刑證據:被告之品行。 偵字卷一第129-138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8 檢證38 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113年12月31日11時23分許) 量刑證據: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 偵字卷一第145-146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9 檢證39 家庭暴力通報表(114年2月17日17時08分許) 量刑證據: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 偵字卷一第147-148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10 檢證40 113年12月21日22時59分許彰濱秀傳醫院第二加護病房内警方密錄器譯文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後態度。 偵字卷一第159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11 檢證41 113年12月23日線西分駐所與被告女兒吳采芙電話錄音譯文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後態度。 偵字卷一第163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12 檢證42 被告與被害人林佩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罪動機、生活狀況及品行、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 偵字卷一第187-320頁 均有證據能力,且在114年度偵字第5056號卷卷一第244至247頁、第253至267頁、第290至294頁、第295至320頁之範圍內,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逾此範圍之聲請駁回。 ①補充理由書㈡編號13 ②檢察官預計調查範圍如左(見檢察官115年1月21日補充理由書) 檢證43 全戶戶籍資料(A05) 量刑證據: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成員、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 偵字卷一第323-324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14 檢證44 内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A05) 量刑證據: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品行。 偵字卷一第325-327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15 檢證45 被告114年2月18日偵訊筆錄 罪責證據:被告之犯罪過程及被害人所受傷勢情形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罪動機、犯後態度。 偵字卷一第345-348頁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①補充理由書㈡編號16 ②檢察官預計調查調查方式為:先在罪責階段調查。量刑階段是否再次調查,則當庭視國民法官是否要求再看一次筆錄(見本院卷第209頁) 檢證46 被告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擷圖、新聞晝面擷圖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生活狀況及品行。 偵字卷一第361-367頁 被告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擷圖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①補充理由書㈡編號17 ②檢察官捨棄聲請調查新聞晝面擷圖(見本院卷第210頁) 檢證47 被害人林佩檍生活照片 量刑證據: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 偵字卷一第369-383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18 檢證48 被告114年4月1日偵訊筆錄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罪動機、犯後態度。 偵字卷一第437-441頁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21 檢證49 被害影響陳述表 量刑證據: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 偵字卷一第447-451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22 檢證50 被害人哥哥A01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後態度。 偵字卷一第453-489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23 檢證51 被告114年4月28日偵訊筆錄 罪責證據:被告之犯罪過程及被害人所受傷勢情形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罪動機、犯後態度。 偵字卷二第65-67頁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①補充理由書㈡編號24 ②檢察官預計調查調查方式為:先在罪責階段調查。量刑階段是否再次調查,則當庭視國民法官是否要求再看一次筆錄(見本院卷第209頁) 檢證52 被告114年5月16日第一次偵訊筆錄 罪責證據:被告之犯罪過程及被害人所受傷勢情形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罪動機、品行、犯後態度。 偵字卷二第89-91頁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①補充理由書㈡編號25 ②檢察官聲請調查範圍不包含第二次偵訊筆錄(見本院卷第209頁) ③檢察官預計調查調查方式為:先在罪責階段調查。量刑階段是否再次調查,則當庭視國民法官是否要求再看一次筆錄(見本院卷第209頁) 檢證53 證人趙守基114年4月30日警詢筆錄 量刑證據: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品行、犯後態度。 偵字卷二第99-101頁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26 檢證54 警員高偉倫職務報告 量刑證據:被告之犯後態度。 偵字卷二第103頁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補充理由書㈡編號27 檢證55 傳喚證人黃阿秀 罪責證據:案發經過 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檢證56 傳喚證人黃秋霜 罪責證據:案發經過 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附表二: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法院裁定結果 備註 辯證1 被告114年2月17日警詢筆錄、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14年2月18日偵訊筆錄、114年4月28日偵訊筆錄、114年5月16日偵訊筆錄 罪責證據:證明被告全部犯罪事實。 為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①刑事準備狀㈠編號1 ②辯護人捨棄聲請調查被告114年2月17日警詢筆錄(見本院卷第209頁) ③其餘筆錄均與檢察官聲請調查範圍重複 辯證2 傳喚證人黃阿秀 罪責證據:證明被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抑或者是僅有傷害故意導致死亡之結果? 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刑事準備狀㈠編號2 辯證3 傳喚證人黃秋霜 罪責證據:證明被告是否有殺人之故 意?抑或者是僅有傷害故意導致死亡之結果? 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刑事準備狀㈠編號3 辯證4 傳喚證人趙守基 量刑證據:證明被告有於案後救助受害者,犯後態度堪稱良好。 有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刑事準備狀㈠編號4 辯證5 被告臉書之生活照片 量刑證據:證明被告與被害者兩人相處狀況良好以及被告平時熱心公益,用以量刑。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①刑事準備狀㈠編號5 ②照片張數共15張(見115年1月27日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