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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重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逸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梁家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尊親屬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600號、第17819號),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檢證1至13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二、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辯證1、2、4至6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聲請傳喚如辯證8、9、12證人與辯證11鑑定人部分,有調查必要性,均准許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第62條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1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第1項);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第2項);且法院為第1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第3項)。法院依前二項規定審酌後,認為無證據能力或調查之必要者,得曉諭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撤回調查證據之聲請(第4項)。法院對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與證據調查必要性有疑問者,得請其說明之(第5項)。」本法施行細則第161條亦有明文。

二、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茲說明如下:

㈠檢察官於114年11月25日補充理由書暨第一次準備程序書(下

稱第一次準備程序書)所聲請調查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已於同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中捨棄檢證8中之解剖照片,辯護人於該次準備程序表示對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均無意見(見114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5頁)。本院考量該等證據與本案罪責事實或量刑事實皆具有關聯性及重要性,故認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㈡辯護人於115年1月14日刑事準備程序書狀所聲請調查如附表

二所示證據,檢察官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有114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該筆錄第5頁)及本院115年1月21日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可稽。本院認辯證1、2、4至6所示之證據與本案罪責事實或量刑事實均具有關聯性及重要性,故認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又其聲請傳喚如辯證8、9、12證人與辯證11鑑定人部分,亦有調查必要性,均准許之。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附表一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備註 檢證1 被告甲○○歷次供述筆錄 1.114年6月22日警詢筆錄 2.114年6月22日偵訊筆錄 3.114年6月22日羈押訊問筆錄 4.114年8月15日延押訊問筆錄 5.114年9月10日偵訊筆錄 1.被告坦承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攻擊被害人劉瑞梅,持刀割被害人頸部等事實。 2.被告否認殺人犯行。 檢證2 證人乙○○(鄰居)114年6月21日警詢筆錄 被告於114年6月21日下午在住處附近大吼、自言自語,及在車內哭泣等事實。 檢證3 證人丙○○(手足)歷次陳述筆錄 1.114年6月21日警詢筆錄 2.114年6月22日偵訊筆錄 3.114年9月9日偵訊筆錄 1.被害人與被告相處情形。 2.證人與被告相處情形。 因被害人與被告相處情形涉及被告行為動機,此部分檢察官將之列為罪責證據並無不當,爰准於罪責證據調查。 檢證4 證人丁○○(手足)歷次陳述筆錄 1.114年6月21日警詢筆錄 2.114年6月22日偵訊筆錄 3.114年6月25日偵訊筆錄 4.114年9月9日偵訊筆錄 證人得知被害人死亡後聯絡被告之情形。 辯護人雖有聲請傳喚證人丁○○(辯證8),惟其待證事實與此處檢證4之待證事實不同,因此仍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5 證人戊○○(手足)歷次陳述筆錄 1.114年6月21日警詢筆錄 2.114年6月22日偵訊筆錄 3.114年6月25日偵訊筆錄 1.發現被害人死亡經過。 2.證人與被告相處情形。 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戊○○(辯證12),惟其待證事實與此處檢證5之待證事實未儘相同,因此仍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6 1.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2.逕行搜索甲○○手機所得之照片2張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6月24日同意備查逕行搜索結果函 被告持用手機內存有114年6月21日15時28分拍攝之被害人倒臥現場樓梯間照片。 檢證7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行紀錄 被告於114年6月21日17時37分許,駕駛左列車輛沿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駛離住處。 檢證8 1.本署相驗筆錄、相驗照片、解剖筆錄、檢驗報告書(及照片18張)、相驗屍體證明書 2.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年8月21日函所附曾柏元法醫師同年月19日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被害人遭人按壓掐扼頸部致窒息死亡,及遺體其他傷勢之判斷。 檢證9 本署鑑定許可書、國立臺灣大學114年7月1日校醫字第1140059667號函所附被害人遺體斷層掃描結果報告及影像25頁 被害人頭部、頸部之傷勢。 檢證10 1.彰化縣警察局鑑識科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照片7頁 2.劉瑞梅死亡案件初步勘察結果及照片28張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7月10日刑生字第1146080605號鑑定書 警方受理本案、勘察現場及採證之經過,勘察採證檢體與被告及被害人檢體比對結果。 檢證11 1.昕晴診所114年8月19日函及所附被告病歷資料 2.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114年8月19日函及所附被告病歷資料 被告於犯案前疑似患有憂鬱症、廣泛性焦慮症、睡眠障礙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檢證12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4年11月12日函及所附洪崇傑醫師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被告犯罪時罹患有思覺失調症,影響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未導致完全喪失之程度。 檢證13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容人個案報告書及輔導紀錄 被告羈押期間表現與犯後態度。附表二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備註 辯證1 戊○○、丁○○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 被告具有刑法第19條事由 辯證2 被告自行書寫之提審聲請書 被告具有刑法第19條事由 辯證4 被告在監就診及輔導紀錄 被告具有刑法第19條事由 檢察官之檢證13亦聲請調查被告在監輔導紀錄,然其待證事項與辯護人不同,因此認辯護人此部分聲請仍有調查必要性。 辯證5 丙○○、丁○○114 年9月9日偵訊筆錄 刑法第57條所應審酌之一切情狀、被告是否有情堪憫恕之情 檢察官之檢證4、5調查範圍雖亦包含辯證5事項,然檢察官待證事實要罪責證據為主,辯護人則是量刑證據,因此認辯護人此部分聲請仍有調查必要性。 辯證6 丙○○、丁○○、戊○○3人於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製作之被害影響陳述 刑法第57條所應審酌之一切情狀、被告是否有情堪憫恕之情 辯證8 聲請傳喚證人丁○○ 被告具有刑法第19條事由、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被告是否有情堪憫恕之情 辯證9 聲請傳喚證人乙○○ 被告具有刑法第19條事由、犯後態度 辯證11 聲請傳喚鑑定人洪崇傑 (鑑定醫師) 說明被告為何有刑法第19條事由、被告是否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之情 辯證12 聲請傳喚證人戊○○ 被告具有刑法第19條事由、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被告是否有情堪憫恕之情

裁判案由:殺害尊親屬罪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