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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撤緩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建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83號確定判決關於蔡建男之緩刑宣告,撤銷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建男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78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0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依調解筆錄履行給付義務,於民國113年12月4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仍不知悔改,於緩刑期內之114年4月14日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4年10月14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蔡建男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刑,並宣告緩刑3年,應依調解筆錄履行給付義務,於民國113年12月4日確定,其緩刑期間自同日起至116年12月3日止。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4年4月14日,竟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4年10月14日確定,有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自應依前揭規定,撤銷原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