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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4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40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柏宏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柏宏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鄉○○村○○○巷○○號。如未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二時前提出上開保證金,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柏宏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再者,被告先前因竊盜案件入監執行完畢,又再犯本案達3案,另有竊盜案件偵查中,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此外,被告自承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且無法以其他方式代替羈押,乃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羈押。

二、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行訊問程序,檢察官表示:請依法審酌等語。被告則表示:希望可以交保等語。

三、經查:㈠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加重竊盜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14年11月26

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是以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但審酌其犯罪情節及本案審理進度,認被告如能履行如主文前段之交保條件及限制住居,應可認足以替代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性,爰命如主文前段所示。

㈡然被告如未能提出上述保證金額供擔保,則前述因具保造成

之約束力即不存在,而不足以替代羈押,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併諭知被告若未於114年12月23日中午12時前提出上開保證金,則自114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