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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4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42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光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619、17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光前基於加重誹謗、恐嚇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被告與告訴人蔡尚維均係網際網路之直播主,雙方前有怨隙,詎被告自民國113年8月起至114年3月止,在其於網際網路臉書(Facebook)直播節目中,以直播方式對告訴人蔡尚維恫稱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使蔡尚維心生畏懼。㈡於114年4月24日某時,透過其在Facebook之帳號Jacky

Chen,發文稱:「請大家小心千萬要小心!約炮前與約炮後、嚇死人!」等語,並在發文下方貼上告訴人吳娩瑩之照片,藉此方式指摘、散布告訴人吳娩瑩有私德不佳,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情事,足以毀損告訴人吳娩瑩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已於114年9月1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資料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表:

編號 影像日期及時間 恐嚇危害安全之內容 1 無 你去死、我絕對不會放過你 2 無 我要讓你沒命,等著看 3 無 我叫人去找你,把你帶出去處理 4 (証6)陳光前於個人板上說要帶我一起死_00000000_Facebook 當我知道我快死了,肯定第一個通知你,還100%會約你一起上路 5 (証8)陳公開於直播上宣示會「拿命跟你配掉」且讓我「生不如死」_00000000_8秒起 拿命跟你配掉 6 (証8)陳公開於直播上宣示會「拿命跟你配掉」且讓我「生不如死」_00000000_8秒起 讓你生不如死 7 (証10)陳公開於直播上說「一定拿命跟你配掉」和「拿槍滅你家的門」_00000000 一定拿命跟你配掉 8 (証10)陳公開於直播上說「一定拿命跟你配掉」和「拿槍滅你家的門」_00000000 拿槍滅你家的門 9 (証11)陳公開於直播上說要「騎你的女朋友」和罵我髒話和要「用槍用死你」_00000000_15秒起和3分10秒起 用槍用死你 10 (証13)陳光前說要拿槍凌遲用死我_00000000_Facebook 拿槍凌遲用死你 11 (証14)陳於直播上公開請人把我和牌商黃「拖出來處理」_00000000_28秒起 拖出來處理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