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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4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43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彥中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168號、第14125號、第159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蘇彥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件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竟仍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反竊取他人財物,更有以攜帶兇器之方式為之,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所造成之損害、自陳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尚有其他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偵辦中之刑案記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宜俟被告所犯各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或由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整體衡量被告所犯各罪時間、次數、惡性及對法益侵害之關聯性而為量刑裁定較能罰當其刑為適當。從而,本院爰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被告就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起訴書係記載被告分別竊得

現金7,000元至1萬元、3,000餘元,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應認被告就上開犯行部分,分別竊得現金7,000元、3,000元,先予敘明。

㈡被告就附表遭竊財物欄所示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

案,仍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步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犯 罪 事 實 遭竊財物 主 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7,000元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8,000元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3,000元 蘇彥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