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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4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45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18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前與告訴人代號BJ000-K114036(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前為夫妻關係。甲○○與A女離婚後為求復合,竟基於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犯意,違反A女意願,於民國114年5月1日9時許至114年5月18日20時21分許,接續以至A女工作地點尋找A女;並以MESSENGER軟體傳送:「妳結婚的話試試看」、「妳再躲沒關係」、「我背後有人」、「妳就躲好信不信我會找到妳」、「我等等就去妳家 死在妳家前面」、「我死給妳看」等訊息予A女,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A女。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A女業於成立調解,告訴人A女並於114年11月18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