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53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加棋選任辯護人 陳法佑律師
黃珮茹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加棋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家庭暴力之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15年1月15日屆滿,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