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56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木金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189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裁定由法官進行通常程序審判,並獨任進行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在案,惟本案為合議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故命再開辯論,且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