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64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上風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被 告 邱錦模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邱律翔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81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上風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邱錦模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吳上風明知前情,但為求順利施工進行,乃經由劉建生介紹,由邱錦模居中向楊惟欽疏通價碼,最後並同意給付系爭工程之後續擴充工程之工程款5%之賄款予楊惟欽」應更正為「吳上風明知前情,但為求順利施工進行,乃經由劉建生介紹,於105年8月5日在彰化市公所第二納骨塔工地與邱錦模協調欲向楊惟欽疏通之價碼,邱錦模再將協調結果轉知劉建生,並輾轉由楊惟欽知悉,吳上風最後並同意給付系爭工程之後續擴充工程之工程款5%之賄款予楊惟欽」;證據清單編號20「⑤106年6月6日吳上風交付金錢予林宏柏之蒐證光碟及照片」中之「光碟及」刪除;待證事實編號20「⑤......金額是邱錦模是工程在105年停工期間去協調出來的。」應更正為「⑤......金額是邱錦模於工程在105年停工期間去協調出來的。
」;證據清單編號23「①臺灣高等法院中分院110年度上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應更正為「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7號刑事判決」;並補充「被告吳上風、被告邱錦模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同於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2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2人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吳上風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本案犯行,邱錦模於審判中坦承本案犯行,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被告2人之刑。
五、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影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且有上揭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6810號被 告 吳上風
邱錦模
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邱律翔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上風(原名吳家豪)前為有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田營造公司)經理,實際負責人係其父吳燦欽。邱錦模前係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民政課課長,自民國105年1月18日起即任彰化縣政府縣長室專員,於106年2月起擔任彰化縣政府民政處副處長。楊惟欽自99年8月1日起,擔任彰化縣彰化市民代表會(下稱彰化市代表會)代表,並兼任主席,負責監督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下稱彰化市公所)施政措施、預算、決算、議案及營繕工程執行與品質,並就彰化市公所政策,有發言、質詢之權,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議決預算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林宏柏自105年2月間起擔任彰化市公所民政課課長(另案判處罪責,惟於上訴期間歿)。
二、緣彰化市公所於104年間,辦理彰化市第一公墓納骨櫃整修工程時,由羅佳格建築師於104年3月17日,得標「彰化市第一公墓納骨櫃整修第一期」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監工),張國書乃將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真心蓮坊公司)擁有專利權之納骨櫃,透過不知情之建築師羅佳格,設計為系爭工程之納骨櫃圖說,嗣於104年11月9日,有田營造公司以新臺幣(下同)6,680萬元標得系爭工程後,黃金燦(已歿)即指示巫坤鴻以系爭工程有許多缺失、疑似官商勾結等為由,未附實據即於105年5月3日提出檢舉,彰化市代表會收受檢舉後,楊惟欽因知悉系爭工程有上開專利權之爭議,竟利用其有監督系爭工程之職務權限,為圖不法之利益,而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同年月10日與其他不知情之市民代表針對系爭工程,成立專案查核督導小組(下稱專案小組),並隨即於翌(11)日,以彰化市代表會名義發函彰化市公所,要求在小組結案前,不得辦理變更設計及後續擴充,彰化市公所基於府會和諧,乃於同年月13日發函給有田營造公司、羅佳格建築師,要求配合辦理,因上開納骨櫃涉及專利品,價格昂貴、趕製不及,有田營造公司於同年月20日申請辦理停工,彰化市代表會之專案小組,亦於同年月27日至系爭工程工地現場,抽驗、拆除納骨櫃體,使有田營造公司、吳上風不堪其擾,期間黃金燦亦曾於同年6月23日中午,邀約吳上風至臺中金悅軒餐廳商談交付600萬元回扣乙事,惟遭吳上風拒絕。
三、吳上風明知前情,但為求順利施工進行,乃經由劉建生介紹,由邱錦模居中向楊惟欽疏通價碼,最後並同意給付系爭工程之後續擴充工程之工程款5%之賄款予楊惟欽,作為避免系爭工程遭刁難、拖延之對價,並相約透過知悉上情之林宏柏做為楊惟欽向吳上風取款之管道。後有田營造公司依契約變更設計、順利完工,並於105年12月29日,以3,440萬元標得系爭工程之後續擴充工程;待有田營造公司於106年3月22日收到系爭工程尾款後,林宏柏遂開始以電話、使用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探詢吳上風何時給付上開款項,吳上風不堪其擾,僅能與邱錦模共同基於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6年6月6日下午1時許,前至彰化市公所前,將其內裝有現金170萬元之手提紙袋給林宏柏;然林宏柏受楊惟欽之指示內容,是要向吳上風拿取200萬元,遂將此情告以吳上風知悉,吳上風心生不悅,表示已經沒錢,林宏柏只好向楊惟欽報告收受吳上風交付之170萬元一事,然楊惟欽知悉後,仍堅持吳上風應該交付200萬元之賄款,林宏柏只能於同日下午3時16分許,與吳上風相約至系爭工地見面,並向吳上風告知楊惟欽要求之賄款是200萬元,仍遭吳上風以沒錢等理由拒絕,雙方僵恃不下;嗣於同日晚間9時59分許,林宏柏與吳上風使用通訊軟體LINE溝通後,雙方約定由林宏柏借款30萬元給吳上風,用以補足楊惟欽要求之賄款金額。嗣於翌(7)日中午12時許,林宏柏先自行領出30萬元現金後,再連同上開170萬元交給不知情之毛瑞傑,毛瑞傑旋依楊惟欽之指示,前往李金柱之住處,將上開200萬元之賄款交由不知情之李金柱代為保管。嗣楊惟欽為逃避追緝,乃於106年6月23日以林宏柏之名義捐贈給楊惟欽擔任理事長、會長之彰化縣榮華慈善會、社團法人彰化縣彰南慈善會各100萬元。
四、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備註 1 ①被告吳上風於調查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②106年6月6日吳上風交付金錢予林宏柏之蒐證光碟及照片 ③林宏柏之LINE對話紀錄 ④本案全部之通訊監察譯文 ⑤有田公司總分類帳明細(銀行借款)及實際負責人吳燦欽變賣土地之買賣契約書 ①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②陳稱:楊惟欽就找邱錦模與我商談(在施工現場後方的停車場),邱錦模向我表示,楊惟欽委託他來談本標案後續擴充案件,並表示有田營造有優先承攬權,但要求有田營造要支付部分利潤,我回問邱錦模要支付多少,但邱錦模沒有任何回應,我為了之後工程可以施工順遂,不得已主動開口表示,最多願意支付本標案後續擴充案件議價後之金額5%給楊惟欽,邱錦模就問我那有多少預算金額,我回答約3至4千萬元左右,邱錦模就說「是不是大概在200萬元左右」,我回他「可能是吧」,邱錦模就說會去向楊惟欽報告,之後有田營造以3,400餘萬元得標本標案後續擴充案件,而楊惟欽就叫林宏柏問我何時可以支付該5%的賄款,經過多次協商後,我向林宏柏表示約可在106年6月間將賄款交予林宏柏。 ③(105/8/5 14:09:01,0000000000吳上風與0000000000劉建生電話通聯譯文)陳稱:劉建生因為知道邱錦模出來跟我談。這是代替楊惟欽出面詢問有田營造於系爭工程後續擴充可以支付多少金額給楊惟欽,所以劉建生提醒我,盡量金額不要太高,越保守越好。 ④(譯文105年8月5日至8日,編號134-140)邱錦模是幫楊惟欽來傳話,他要來跟我談。 ⑤最早我是聽林宏柏跟我講說主席要找人跟我談,我就說請他們自己人來,林宏柏就說他們要找一個他們都認識的人來講,我就委託縣府秘書劉建生,問看看到底找誰比較好,之後劉建生說人找到了,會跟我聯絡,後來邱錦模就跟我約時間談這件事。 ⑥我是在工地後門停車場與邱錦模談要給的價碼。 ⑦(譯文編號144、145、147)林宏柏找我時,有向我提及邱錦模跟對方回報,原則上已經接受我提及條件。 ⑧找邱錦模在8月5日就是喬給楊惟欽錢的事情,希望他們讓我整個工程包含將來的後續擴充都能夠順利進行結束,避免他們再找我麻煩。 ⑨8月10日林宏柏找我時,有向我提及邱錦模有跟楊惟欽回報,原則上楊惟欽已接受我開的條件,我開的條件就是以後續擴充工程款的5%給楊惟欽。 ①114年9月4日詢問筆錄(偵16810卷) ②106年l1月9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一P9-19) ③106年11月9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一P87-92) ④106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二P39-55) ⑤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二P89-107;95-105) ⑥106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三P338-341、346-347) ⑦106年11月30日調查筆錄(偵11976卷一P237-263) ⑧106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11976卷二P2-17) ⑩107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原審107訴66卷二P14-108) ⑪他297卷一P22-38 2 ①被告邱錦模於調查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②105年7月30日起至8月3日止劉建生與邱錦模LINE對話紀錄 ③105年8月4日起至105年8月10日止之通訊監察譯文 ①否認全部犯罪事實。 ②邱錦模先於105年7月30日以LINE對劉建生表示「可以談了」、「確定了」等語。 ③楊惟欽刁難納骨櫃工程後,曾受劉建生安排,於105年8月5日15時許與吳上風會面,之後並曾與楊惟欽見面溝通。另依邱建富、林宏柏、吳上風之證述,邱錦模確有介入協調成功。 ④吳上風開具之疏通價碼為後續擴充工程款之5%,以工程款約3000萬元至4000萬元計算,即最多200萬元給楊惟欽。所談金額200萬元即與楊惟欽索取之金額相符之事實。 ①114年9月4日詢問筆錄(偵16810卷) ②106年1月10日調查肇錄(他297卷二P108-118) ③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二P134-135) ④108年4月2日審判筆錄(原審107訴66卷三P9-61) 3 證人陳裕太於調查官詢問及偵訊中之供述 ①證明有田營造標到第一期工後,於施作期間遭受到彰化市民代表會刁難;彰化市民代表會與彰化市公所的人有來施工現場,市民代表會的人挑剔施工材料有問題,要求先將材料送驗並停工,送驗後所有材料都沒有問題。 ②吳上風於106年6月6日中午在彰化市虹月日本料理用餐時,有說被彰化市民代表會刁難,彰化市民代表會的人跟他要,他要處理好,之後才有後續擴張工程才能繼續做。 ①106年11月lO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一P94-104) ②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一P135-137) 4 ①證人吳燦欽於調查 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②慈慧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函文 ①證明吳上風拿200萬元給代表會主席,後 來吳上風說拿給公所民政課長,系爭工 程是民政課主辦的工程。 ②給200萬元是因為我們公司被代表會主席刁難,代表會成立查核小組常常來工地找毛病,我們工程也因此停工。 ③不清楚200萬元是吳上風與何人協調出來的,吳上風會去協調是因為我們工程不順利被刁難,代表會一直出面要我們給錢,吳上風才會跟他們協調這個價碼出來。 ①106年ll月9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一P140-158) ②106年11月9日偵訊筆錄(他297卷P228-230) ③106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一P232-247) ④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一P329-332) ⑤107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原審107訴66卷二P10-108) ⑥他297卷一P224-225 5 證人蔡玉紂於調查官詢問及偵訊中之供述 ①有田營造於105年5月20日至8月16日申報停工,申報停工的原因我不清楚,好像 是有代表去抽驗,查驗過程有破壞一些櫃子拿去抽驗,將部分櫃子的結構破壞,導致那段期間無法施工要報停工。 ②我知道有抽驗,但不知道日期。 ①106年l1月10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一P334-349) ②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一P403-409) 6 證人方崧霖於調查官詢問及偵訊中之供述 ①我知道代表會有到系爭工程工地現場要 求針對納骨櫃的材質進行取樣及送驗, 送驗的結果也都有通過。 ②市公所課長是林宏柏,我知道就是到市公所那邊,當時拿錢過去時我再在吳上風車上等,吳上風就下車拿錢給課長,我有看到課長出來拿錢;吳上風有說有人要討這些錢。 ③吳上風到彰化市公所交付金錢之事實。 ④吳上風送錢後,代表會主席於106年6月8日到工地考察時,改口稱讚本工程之事實。 ①106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二Pl-12) ②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二P91-93) ③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二P96-98) 7 ①證人廖世義於調查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②105年6月15日起至106年1月25日止之通訊監察譯文 ③廖世義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存摺影本 ④106年6月2日吳上風簽收單 ①有聽吳上風說有田營造施作系爭工程被 彰化市民代表會刁難,彰化市民代表會 去工程現場勘查納骨櫃有無符合標準, 及納骨櫃材料有問題,要求材料送檢 驗,工程必需停工。 ②我有請劉建生幫忙,劉建生建議吳上風可以寫陳情書。 ③於105年10月11日15時27分許(譯文編號200),居間協助人廖世義已知悉有田公司被索討之金額為200萬元之事實。 ①106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二P138-149) ②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二P172-178) ③107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107訴66卷○000-000) ④他297卷二P168-170 8 ①證人劉建生於調查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②105年6月24日起至106年1月25日止之通訊監察譯文 ③105年7月30日起至8月3日止劉建生與邱錦模LINE對話紀錄 ①吳上風透過廖世義向其反應有田營造案 在驗收時遭刁難。我有聯繫彰化市公所 民政課長林宏柏,林宏柏告知我是彰化 市代會主席楊惟欽藉議事規則、現場會 勘等方式刁難有田營造。 ②吳上風的陳情書是傳真給我的,告訴我協助他處理系爭工程遭刁難的狀況。 ③邱錦模是聯繫彰化市民代表主席的窗口,請邱錦模去向彰化市民代表會請託,希望市代會不要刁難,我還提醒吳上風保守一點,不要隨著對方獅子大開口,承作標案反而虧錢。 ④邱錦模先於105年7月30日以LINE對劉建生表示「可以談了」、「確定了」等語。 ①106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二P180-194) ②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二P234-245) ③107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107訴66卷二P189-285) ④偵1094卷一P381 9 ①證人吳嘉榮於調查官詢問及偵訊中之供述 ②106年6月6日起至106年6月13日止之通訊監察譯文 ①認識吳上風後,他在酒後曾抱怨系爭工 程是搶別人的標案,後面一直有人找他 麻煩。 ②106年6月6日中午,我和吳上風、陳裕太,還有一位吃素的男子一起用餐,過程中談論彰化市公所要增加神主牌的數量,且神主牌以玻璃罩覆蓋比較不會髒。用餐後,吳上風要我們到工地等他,他沒有說他要去何處,後來吳上風有回工地與陳裕太聊神主牌及玻璃櫥櫃的工作。 ③有田公司因低價搶標工程後受刁難,有支付金錢處理之事實。 ①106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二P249-256) ②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二P281-287) 10 ①證人羅佳格於調查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②105年6月14日起至105年11月24日止之通訊監察譯文 ③105年6月16日羅佳格建築師事務所函 ①系爭工程標案圖說是我們事務所與張國 書一起繪製完成,納骨櫃專利品部分是 由張國書參與設計及詢價。 ②納骨櫃抽驗在我們工程有抽驗1次,代表 會也有來抽驗。 ③彰化市代表會成立工程專案查核督導小組抽驗,楊惟欽亦到工地督導之事實。 ④向彰化市公所、有田公司之函文表示原設計之納骨櫃確實有限制競爭之疑慮。 ⑤彰化市代表會阻擋變更設計之事實。 ⑥105年7月5日至彰化市民代表會列席臨時會,該次尚未決議可否變更設計。 ⑦彰化市民代表會要求抽驗已組立之納骨櫃之事實。 ①106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二P289-305) ②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二P336-346) ③109年2月27日審判筆錄(臺中分院108上訴1680卷二P87-133) ④他297卷二P57、334、403 11 ①證人林愈烜於調查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②105年5月24日起至106年6月2日止之通訊監察譯文 ③於105年1月間與楊惟欽會面談話錄音光碟及譯文 ①之前的課長邱錦模找我來做這件系爭工 程的標案。 ②代表會發文不准變更設計,吳上風有跟我說他們無法動了。 ③主席楊惟欽對系爭工程標案進行關切,依照吳上風所述,原本系爭工程標案是主席楊惟欽屬意的廠商要承攬施作,未料遭有田營造低價搶標,主席楊惟欽才會關切本標案。 ④有田公司無法取得專利之納骨櫃,致無法依原始設計圖施工之事實。 ⑤彰化市代表會於105年7月5日臨時會要求送驗夫妻大小櫃樣品。 ⑥有田公司甫於104年11月9日標得「彰化市第一公墓納骨櫃整修第一期案」,楊惟欽即於105年1月間之工程初期,找承辦人林愈烜要求如果有工程進度落後、無法達到建築師要求等問題,能夠解除契約就解除,遇有無法改善的東西,後面不可以再施作之事實。 ⑦林宏柏亦曾向林愈烜提及楊惟欽有要求解約之事實。 ⑧林宏柏從未提及有田公司要捐款之事實。 ①106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二P348-375) ②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二P425-436) ③106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11976卷一P137-142) ④106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11976卷一P149-154) ⑤109年1月2日審判筆錄(臺中高分院108上訴1680卷一P23-63) ⑥偵11976卷一P143-145 12 ①證人陳文賓於調查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②105年6月30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之通訊監察譯文 ①專案小組開會時,有代表提出系爭工程 結案前不准變更設計,哪位代表提出的 我忘記了,有會議紀錄。所謂的結案是 指向市代會報告的意思。 ②當時開會時,民政課長林宏柏說沒有查到什麼問題,讓公所自己去辦理。 ①106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三Pl-21) ②106年ll月10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三P48-56) ③107年1I月27日審判筆錄(原審107訴66卷二P216-312) 13 證人邱建富於調查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①我有拜託邱錦模向彰化市民代表會與廠 商溝通,讓本標案能順利進行。 ②依編號144、145、147譯文,當時我在場,邱錦模提到已經協調代表會和廠商溝通好了。但是沒有提到溝通內容。邱錦模有跟我說與代表會協調得滿順利的。 ③我不知道吳上風為何捐款要透過楊惟欽而不是透過我。 ④我印象中聽到的是170再添(台語)30。 ⑤邱錦模有居中向楊惟欽溝通之事實,並於105年8月9日9時56分許,至市長辦公室向邱建富回報已經居中協調好了,邱建富始指示林宏柏趕快進行變更設計的流程。 ①106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1他297卷三P57-82) ②106年l1月10日偵訊筆錄(偵297卷三P111-120) ③109年1月2日審判筆錄(臺中分院108上訴l680卷一P23-63) 14 證人李金柱於調查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①106年6月中旬時,有位毛先生拿一個布袋說是主席楊惟欽要他拿過來的,說是廠商回饋地方的錢。打開袋子就是看到錢。 ②榮華慈善會未曾有廠商給過金錢之事實。繳款人林宏柏是主席講的,我也不認識林宏柏。我知道廠商與林宏柏是不同的人。 ③毛瑞傑於106年6月7日中午時拿一個布製袋子來給我,說是主席楊惟欽交待他拿過來。楊惟欽事後告訴我該袋子內裝有200萬元現金的廠商回饋地方公益金,先放我那邊。 ④與楊惟欽討論後,將錢分為2筆各100萬元,存入榮華慈善會、彰南慈善會,楊惟欽指示收據繳款人寫林宏柏,不清楚楊惟欽要此收據之用途,之後楊惟欽又拿電腦打字之委託捐款字據要求蓋章。 ①106年11月14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三P302-305) ②106年1l月14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三P314-320) ③106年12月5日警詢筆錄(偵11976卷一P180-182) ④107年11月27日審判筆錄(原審107訴66卷二P219-311) 15 ①證人毛瑞傑於調查官詢問及偵訊中之供述 ②彰化市代表會監視器照片 ③楊惟欽、李金柱通聯基地臺紀錄彰化市代表會至李金柱住處即美儀眼鏡行google路線圖(距離3.6公里,開車約9分鐘) ④106年6月8日14時24分48秒楊惟欽與李金柱之通訊監察譯文 ①主席說袋子內是善款,要我拿去給榮華 慈善會的秘書李金柱。 ②林宏柏打電話叫我下去來東西,我報告主席楊惟欽報告後,主席拿一個登山包包給我,由林宏柏將袋子裝入包內,我直接拿至榮華慈善會秘書那邊。 ①106年11月14日調查筆錄(他297卷三P324-331) ②106年11月l4日偵訊筆錄(他297卷三P329-331) ③106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11976卷一P160-163) ④偵11976卷二P58-59 16 證人吳明根於調查官詢問及偵訊中之供述 ①系爭工程有受到刁難之情形。 ②有人向吳上風索取工程回扣,並未聽吳上風提起系爭工程標案的工程款要回饋地方。 ③後續工程之後,吳上風說他有拿到兩張捐款的感謝狀,他就跟我說他給的回扣,事後被他們用捐款的名義,兩佰萬變成兩張感謝狀。 ①106年l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l9716卷一P3-16) ②106年ll月23日偵訊筆錄(偵11976卷一P131-135) 17 證人曾煌加於調查官詢問及偵訊中之供述 ①擔任楊惟欽之司機。 ②106年6月7日1時30分許,應該是載主席去美儀眼鏡行。我沒有下車不知道主席去做什麼事,主席也沒有講他去做什麼事。 ③楊惟欽、李金柱於106年6月7日13時至14時許之行動電話基地臺位址均在彰南路1段,顯示楊惟欽確有至彰南路1段李金柱住處附近之事實。衡諸楊惟欽本可自己向林宏柏取款後,前往彰南路1段李金柱住處,卻刻意避嫌,先指示毛瑞傑先將金錢拿至李金柱住處,於毛瑞傑返回代表會後約17分鐘,楊惟欽再搭車前往彰南路1段附近。且依楊惟欽與李金柱於106年6月8日之通話已經未談及取款一事,且與李金柱間有使用通訊軟體LINE,顯示楊惟欽與李金柱通話管道暢通,該款項應於6月7日已為楊惟欽取走。另該筆款項如屬正當,本可直接由吳上風以銀行匯款為之,卻捨此不為,多層次以現金轉手,徒增麻煩,顯然並非正當捐款之事實。 ①106年12月13日調查筆錄(原彰檢偵11976卷電子檔一P8-9) ②106年12月13日偵訊筆錄(偵1l976卷一P217) 18 證人巫坤鴻於調查官詢問及偵訊中之供述 ①105年5月3日檢舉函是黃金燦指派嘉洋營造公司人員製作及郵寄,黃金燦跟我說檢舉函的內容之後傳給我,我也有去現場看1樓、2樓工地進度之後,我看他們都沒有按照標準程序施工,就同意黃金燦用我的名義寫檢舉函。 ②我是做黃金燦的工作,他要用我的名字,我當然說好。內容是黃金燦他們編的,我不曉得是誰編的,黃金燦他們的人也有進去看過。 ③黃金燦借用其名義製作檢舉函之事實。 ①106年12月25日調查筆錄(偵1094卷一P31-34) ②106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偵11976卷二P26-27) 19 證人張國書於調查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①彰化市代表會主席有在關心系爭工程標案,即納骨櫃裝修工程。 ②本件納骨櫃裝修工程設計供是協羅佳格建築師設計。 ①107年1月4日調查筆錄(偵1094卷一P125-128) ②107年1月8日偵訊筆錄(偵1094卷一P138-141) ③109年2月27日審判筆錄(臺中高分院前審108上訴1680卷二P71-133) 20 ①證人即前案被告林宏柏於調查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②被告林宏柏於聲請羈押時法官前之供述 ③被告林宏柏與吳上風當庭勘驗取款蒐證光碟時之供述 ④林宏柏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 ⑤106年6月6日吳上風交付金錢予林宏柏之蒐證光碟及照片 ⑥106年6月7日毛瑞傑受楊惟欽指示向林宏柏取得款項之監視器照片 ⑦林宏柏之LINE對話紀錄 ⑧本案全部之通訊監察譯文 ⑨未押日期手寫之委託捐款字據於106年7月18日電腦繕打之林宏柏委託楊惟欽捐款字據(名義日期106年6月23日) ⑩楊惟欽擔任會長、理事長之彰化縣榮華慈善會收據(會址彰化市○○路0段000巷00號)、社團法人彰化縣彰南慈善會收據(會址彰化市○○路0段000巷00○0號) ⑪彰化市公所民政課列管中之列管-計畫執行進度管制表 ①106年初,楊惟欽在他的辦公室告訴我, 有田營造要捐200萬元做善事,請我去問 看何時能拿出來。我才在106年4月10日 系爭標案工程付款後,提醒吳上風要支 付200萬一事。但後來吳上風只想拿170 萬元出來。 ②106年6月6日吳上風拿錢是要給市代會主席楊惟欽的。當時我覺得這是賄款,在我拿錢之前一段時間,楊惟欽就在主席辦公事跟我說吳上風要拿200萬出來,而當天在樓下向吳上風拿錢時,他對我說拿了170萬元過來,我發現金額不對,就質疑吳上風,怎麼跟主席上次說得不一樣。我有找楊惟欽講吳上風拿170萬元過來,楊惟欽就說怎麼數字會跟楊惟次上次自己跟我講得200萬元不一樣。這個數字應該是有人跟楊惟欽說的,居中楊惟欽與吳上風談價碼是人應該是邱錦模。當時,我知道價碼200萬元也是楊惟欽主席跟我講的。 ③坦承受楊惟欽指使去向廠商吳上風索取金錢,是為了工程順利,我還墊了30萬元。 ④邱錦模跟我說他有居中協調這件工程,他說他已經協調好了,價額多少我不知道,當時停工中。後來他有協調到要廠商支付一筆款項給楊主席。不知道是楊主席或是邱錦模跟我講善款。 ⑤200萬的捐款金額是場惟欽跟我講的,邱錦模是否有跟我講我不確定。金額是邱錦模是工程在105年停工期間去協調出來的。不是我協調出來的,我知道的是有邱錦模去協調,劉建生我有與他見過兩次面,是在邱錦模更早之前,來我辦公室打個照面,說他是有田營造的朋友。 ①106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他 297卷三P122-143) ②106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他 297卷三P183-189) ③106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他 297卷三P342-348) ④106年11月21日調查筆錄(106偵11976卷一P31-45) ⑤106年12月8日偵訊筆錄(偵 11976卷一P189-192) ⑥106年12月13日偵訊筆錄(偵 11976卷一P229-233) ⑦106年12月15日偵訊筆錄(偵11976卷二P20-23) ⑧106年11月11日審判筆錄(偵11976卷二P91-98) ⑨偵11976卷一P125-126 ⑩偵11976卷一P164-179 ⑪偵11976卷一P194-208、P288-310 21 ①105年5月3日署名巫坤鴻檢舉函 ②105年5月11日彰化市民代表會函(言明在本會專案小組未結案前,請彰化市公所不得辦理變更設計及後續擴充,以利小組調查。) ③105年5月12日民政課簽(原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2點辦理同等品審查,惟代表會指示不得辦理變更設計及後續擴充) ④105年5月13日彰化市公所函本所民政課、羅佳格事務所、有田營造公司(專利產品變更案、後續擴充相關圖說及預算書均一併暫緩) ⑤105年5月26日彰化市公所函羅佳格事務所、有田營造公司(彰化市代表會專案小組至工地進行納骨櫃品質加強抽驗事宜) ⑥彰化市公所民政課列管中之列管-計畫執行進度管制表 ⑦105年7月5日代表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 ⑧彰化縣彰化市民代表會105年8月22日函 ⑨彰化市公所105年8月19日函 ⑩105年10月5日彰化市民代表會臨時會會議紀錄楊惟欽裁示當日下午2點,到本案工地現場考察 ①檢舉函中僅提及「納骨櫃整修工程第一期」納骨箱之材料未經送審及測試通過、仿木造型欄杆應預埋於地樑等語,但彰化市民代表會卻憑此無限上綱,未向市公所查證,短日內即發函,並牽連要求不得變更設計及辦理後續擴充工程。 ②105年5月3日之檢舉函,代表會於105年5月11日迅速成立專案小組之事實。 ③依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顯示,不得變更設計係由大會決定,請民政課整理變更設計的相關文件後,提交大會討論是否准予變更設計,足認代表會確有從中阻撓變更設計。 ④楊惟欽確有監督興建納骨塔之事實。 ⑤彰化市代會於105年8月22日函轉彰化市公所「彰化市第一公墓多元葬法示範公墓新設納骨櫃等整修工程第一期」案辦理設計事宜函文:彰化市公所105年8月19日函予彰化市代會,說明相關抽驗之試體報告經監造單位判讀試驗結果後皆符合契約要求。有田營造公司先於105年8月16日復工。 ①他297卷二P58-61、P404 ②他297卷二P56、P402 ③偵11976卷二P34 ④偵11976卷二P35 ⑤他297卷一P226 ⑥偵11976卷二P48-49 ⑦偵11976卷一P222-223 ⑧偵11976卷一P224 ⑨偵11976卷一P225 ⑩偵11976卷二P37-38 22 ①榮華慈善會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 ②彰南慈善會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 ①榮華慈善會先前未曾有如此大額收入款項之事實。 ②彰南慈善會之帳戶非原本之捐款帳戶,而係另外開設註記為建館基金之帳戶。在本案款項存入前,餘額僅為42128元,先前未曾有如此大額收入。 ③上開慈善會均原本即有銀行金融帳號,如此大額現金如屬正當,衡情可用銀行匯款即可,堪信本案款項原本係賄款並非捐款,係事後避嫌、為免遭監聽查獲,始又於106年6月23日存入慈善會之事實。 ①他297卷三P278-283、 ②他297卷三P284-290 23 ①臺灣高等法院中分 院110年度上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40號刑事判決 ③證人即前案被告楊惟欽於調查官詢問、偵訊中及審理中之供述 楊惟欽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林宏柏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渠等犯行均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事實。 113他1350卷
二、核被告吳上風、邱錦模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被告吳上風及邱錦模就渠等之交付賄賂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上風已於偵查自白行賄之犯行,若於審判中仍然自白,請依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檢 察 官 蔡奇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