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65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忠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忠義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見執行指揮書),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