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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7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79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志宇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