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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8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武祥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376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蔡武祥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蔡武祥自民國110年間起,陸續購入附表一編號1至3等土地共計13筆,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3等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或特定專用區,使用地類別為養殖用地或農牧用地,除經申請核准用途或領有合法建照之建物外,依法僅能供養殖或農牧業使用,詎蔡武祥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之犯意,未經依法定程序申請,擅自從111年間起,委請不知情之姚永良尋找土方公司購土,協助蔡武祥回填上述土地,蔡武祥乃於111年6月間,由姚永良以「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不知情之柯冠宇)之名義,與蔡武祥訂立「填立土方合約書」,再由姚永良尋找土方公司購土回填,而於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堆置土石方,藉以將土地增高,違反上述農牧用地或特定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嗣彰化縣政府查獲蔡武祥上述違規使用情形,以蔡武祥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公函及裁處書,裁處蔡武祥如附表二所示之罰鍰,並限於裁處書所限之期間內恢復土地容許使用,但蔡武祥並未於期限內恢復土地容許使用之原狀。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已據被告蔡武祥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姚永良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現場照片、附表二所示之彰化縣政府公函暨裁處書影本、彰化縣政府113年11月5日府地用字第1130421231號函暨彰化縣非都市土地違規案件實地會勘紀錄、及彰化縣政府114年10月17日府地用字第1140415301號函(本院卷第117頁)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起訴書固然記載被告在附表三編號1、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所示土地上堆置土石方等情,但起訴被告經彰化縣政府因被告違反區域計畫法裁罰、而未遵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之原狀者,是指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二)所示部分,上述附表三編號1、2部分,迄無對被告之裁罰處分,不在起訴範圍,已經公訴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陳述明確(本院卷第89頁),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是犯區域計劃法第22條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㈡爰審酌被告並非整理土地之專業人士,擅自違反法定管制土

地使用,未依限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遭查處後曾為部分之恢復土地地貌行為(有提出請款單、估價單、匯款單、支出傳票等件,本院卷第47至67頁),但迄今上述土地仍有目視可見的水池、磚、瓦、碎石、畜產設施等違規使用之物,尚未恢復土地容許使用之原狀(此據上述彰化縣政府114年10月17日府地用字第1140415301號函說明明確),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曾接受精神科醫師診療(有提出診療資料,本院卷第69至86頁)、坦承犯行卻爭執無法清除違規地上物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辯護人雖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但查:本案被

告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土地使用,未遵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迄今仍未恢復原狀,又區域計劃法第22條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依被告之犯罪原因與客觀環境,尚無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況,自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㈣辯護人雖請宣告緩刑云云,但被告迄今尚未恢復上述土地容許使用之原狀,本院認不宜宣告緩刑。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起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購地時間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等2筆土地 一般農業區 養殖用地 110年5月28日 2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 特定專用區 農牧用地 110年10月21日 3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6筆土地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111年7月13日附表二:彰化縣政府公函暨裁處書編號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 裁處主旨 裁處書所載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土地 1 112年4月11日 府地用字第1120132892號函暨裁處書(彰化縣政府函卷第89至92頁) 蔡武祥 處罰鍰30萬元整,並限於文到1個月內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均蔡武祥所有)等6筆土地 2 112年4月19日 府地用字第1120149502A號函暨裁處書(彰化縣政府函卷第17至18頁) 蔡武祥 處罰鍰23萬元整,並限於文到1個月內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均蔡武祥所有)等2筆土地 3 112年5月1日 府地用字第1120150014A號函暨裁處書(彰化縣政府函卷第47至48頁) 蔡武祥 處罰鍰30萬元整,並限於文到1個月內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均蔡武祥所有)等5筆土地附表三:

編號 土地地號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購地時間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111年7月13日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中華民國所有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