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83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裕霖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裕霖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同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物品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裕霖係大葉大學國際企業管理學系(下稱國企系)助理,明知大葉大學配發予每位教職員登入附件所示之校務系統之職編帳號、密碼,係專屬教職員使用,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利用該校「學生選課密碼查詢系統」(即exe程式)之漏洞,查詢教職員登入校務系統之職編帳號所對應之密碼後,為知悉校務內容,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113年2月6日止,未徵得該校校務人員葉忠興、汪祖慧、洪榮澤、張智惠(下稱葉忠興等4人)同意或授權,於附件編號66、145、187、188、197、221、225、23
3、234、236至238、246、247、250至252、256、259、260、263至265、267至270、282、284所示時間,在大葉大學國企系辦公處所,使用其個人電腦(網路IP位址163.23.12.99,下稱本案IP),上網連線至該校之icloud、教師資訊系統等校務系統,無故輸入上開附件各編號之人之職編帳號、密碼,入侵葉忠興等4人之各該校務系統,以葉忠興等4人之職位權限,瀏覽上開校務系統之校務公文等內容。嗣大葉大學收到附有校級內部公文之檢舉函,得悉學校公文資料外洩,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下稱彰化縣調站)處理,經彰化縣調站循線追查扣得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物品後,通知葉忠興等4人以證人身分作證,葉忠興等4人驚覺自身之職編帳號、密碼遭人盜用,而悉上情。
二、案經大葉大學委由侯雪娟;洪榮澤、汪祖慧、葉忠興、張智惠訴由彰化縣調站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告訴人葉忠興、汪祖慧、洪榮澤、張智惠分別於113年10月8日、113年10月8日、113年10月8日、113年10月17日於調詢時均表示要對被告陳裕霖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等語(見偵卷第355、361、367、373頁),且渠等係於至彰化縣調站作證時始得知大葉大學配屬之專用私人帳號遭被入侵之次數及時間等情,業據渠等具狀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9至60頁),堪認葉忠興等4人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以個人名義合法提出告訴,與大葉大學同為本案之告訴人,先予指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調詢、偵查、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大葉大學之告訴代理人侯雪娟、證人即告訴人葉忠興等4人於調詢之證述主要情節相符,並有本案IP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8月9日之系統登入紀錄、自110年4月20日至113年9月5日之系統登入紀錄、登入帳號說明、110年3月10日至113年9月5日期間/電腦(IP : 0
00.00.00.00)陳裕霖以教職員工的帳號密碼登入次數統計表、大葉大學校級文件洩露及電腦IP調查紀錄、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物品照片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對葉忠興等4人所為,分別均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㈡被告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目的,於附件編號66、246、247、2
50、251所示時間在大葉大學國企系辦公處所無故輸入葉忠興校務系統之帳號及密碼;於附件編號145、187、188、221、264、265所示時間在大葉大學國企系辦公處所無故輸入汪祖慧校務系統之帳號及密碼;於附件編號197、225、233、2
34、236至238、252、256、259、260、263、267至270、282所示時間在大葉大學國企系辦公處所無故輸入洪榮澤校務系統之帳號及密碼,各係基於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諸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以包括之一接續行為予以評價。
㈢被告所犯4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告訴人有異,應分別處罰。
㈣爰審酌被告僅基於對於大葉大學校務之好奇,竟未經葉忠興
等4人同意或授權,任意輸入葉忠興等4人之職編帳號及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設備,妨害帳號密碼對於電腦系統安全性之保護功能,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該,且經本院3度為被告安排調解,惟首次調解期日後,被告具狀表示因開刀住院且未留意調解時間而未到,第2次調解則因遲到30分,葉忠興(其尚代理汪祖慧、洪榮澤、張智惠)因不願等候而先行離去,第3次調解則與葉忠興等4人調解不成立,此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3紙、刑事報到明細3紙、聲請變更期日狀在卷可考,而尚未得葉忠興等4人之諒解,惟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並未致生葉忠興等4人之校務秘密遭洩漏或其他損害,兼衡被告之素行、手段、情節、對葉忠興等4人分別所生危害程度,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及收入、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再審酌被告所犯4罪犯罪類型相同,犯罪時間有所重疊,並考量上開罪名之法律目的、就被告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
;附表一編號2、5至9所示物品是大葉大學採購後派發予被告供其為職務上使用,與本案無關;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物品係被告用以登入本案未經授權或同意之帳號密碼之電腦等情,業具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述甚詳,是附表一編號4所示物品乃屬於被告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㈡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及追徵之問題。
四、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諭知: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
電腦相關設備之單一犯意,自110年4月20日前某日,先將「學生選課密碼查詢系統」程式複製在該校所配發之個人公務電腦內,未經教務處課務組職員即案外人蔡俊忠同意,以其辦公室個人電腦使用上開所複製之「學生選課密碼查詢系統」,擅自輸入在教務處工作所得知蔡俊忠之職編帳號、密碼,而得知附件所示之案外人秦克堅等人職編帳號所對應之密碼後,復自110年4月2日起至113年5月9日止,未徵得附件中葉忠興等4人以外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在大葉大學國企系辦公處所,使用其個人電腦(網路IP位址為本案IP),上網連線至附件中葉忠興等4人以外之人所示之該校icloud、教師資訊、行政資訊、系所資訊及電子公文等校務系統,無故輸入附件中葉忠興等4人以外之人之職編帳號、密碼,入侵大葉大學附件中葉忠興等4人以外之人所示上開系統,以附件中葉忠興等4人以外之人職位權限,瀏覽附件中葉忠興等4人以外之人所示系統之校務公文內容,且於113年4月23日,以上開方式,擅自輸入案外人劉雯娟職編帳號、密碼,以劉雯娟權限瀏覽該校113年4月18日大葉關院簽字第0000000000號,主旨為陳請同意成立「觀光休閒學系」籌備處與相關職務規劃之簽呈(讀取發文流水號:000000000000號)。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嫌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被告此部分所涉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嫌,依
刑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大葉大學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委由告訴代理人徐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就此被訴部分原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提起公訴,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表一編號 物品 備註 1 iPhone 15 Pro Max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2 iPad Pro平板電腦1台 3 MacBook Air筆記型電腦1台 序號:00000000000號 4 電腦設備1台(桌面型電腦) 5 運動器材(WD MyBook Duo硬碟)1台 6 電子產品(Toshiba硬碟)1個 7 電子產品(Transcend硬碟)1個 8 電子產品(WD硬碟)1個 9 iPad Pro平板電腦1台 序號:0000000000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附表二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所載有關陳裕霖對葉忠興所為犯行 陳裕霖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欄所載有關陳裕霖對汪祖慧所為犯行 陳裕霖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欄所載有關陳裕霖對洪榮澤所為犯行 陳裕霖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欄所載有關陳裕霖對張智惠所為犯行 陳裕霖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