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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7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8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祐瑞

蔡宜桓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祐瑞、蔡宜桓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