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8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祐瑞
蔡宜桓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祐瑞、蔡宜桓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