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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8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7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柏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3、754、8103號、114年度偵字第6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江柏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2罪,各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公然侮辱罪,共5罪,各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強制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江柏勳與周家富係鄰居,因江柏勳於住宅區經營「開勳洗汽車美容坊」而時常發出噪音,致周家富夜不能眠,經溝通未果,周家富遂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向員林市公所檢舉江柏勳有違反都市計畫法,違規於住宅區經營洗車業之情事,詎江柏勳不滿周家富對其提出檢舉,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為附表一各編號之行為。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為附表二各編號之行為。又基於強制之犯意,自112年3月24日起迄同年8月21日止,接續於夜間、清晨時分,以開啟空壓機之方式,製造聲音之強暴方式,妨害周家富居住安寧之權利及健康。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柏勳於審判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員林市民生里里長蕭上筆於偵訊、證人周家富於警詢、偵訊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測得分貝對照圖片、彰化縣員林市公所112年3月17日、3月24日、4月14日、5月16日、7月4日函、告訴人錄製之噪音光碟暨錄影時間截圖、「開勳洗汽車美容坊」臉書粉絲專頁張貼文章及照片、「員林市大小事」粉絲專業貼文及評論截圖、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8月13日彰環稽字第1130045910號函、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管制單、被告所經營洗車店名片函、被告與告訴人姑姑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與告訴人112年3月28日錄音光碟暨譯文、被告妨害名譽之錄音光碟暨譯文、室內平面示意圖、告訴人錄製之噪音光碟、被告與鄰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同法第305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㈡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先後所為數次恐嚇告訴人之行為,就附

表二編號1、2、3於當日所為數次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行為、附表二編號4於同一社團發表回應文章而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行為,以及不斷製造擾人聲響所為數次強制之行為,均係於密接時間內,反覆為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就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2次恐嚇、5次公然侮辱、

以及製造擾人聲響之1次強制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卻未

能以理性方式處理紛爭,反持續以上開不法方式,或恐嚇、公然侮辱告訴人,或破壞告訴人之居住安寧,顯然欠缺法治觀念,行為實不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業已坦認犯行,衡酌告訴人所受之損害、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目前從事洗車業,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3,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罪質、各次犯罪之關聯性及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等情,就其所犯之拘役、罰金部分酌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另被告雖請求宣告緩刑等語,然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

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經查,告訴人就本案表示並沒有要與被告商談和解,請從重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59、160頁) ,顯見被告本案行為,已致告訴人身心受有相當影響,是本院斟酌上情,因認不宜宣告緩刑,否則不僅對被告不足生警惕之效,更無法反映被告犯行侵害法益之嚴重性,亦難以達到刑法應報、預防、教化之目的,併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時間 地點(方式) 行為 1 112年3月23日 LINE訊息 江柏勳先透過周家富之姑姑出面勸說周家富取消檢舉乙事,經周家富姑姑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江柏勳稱:「剛剛我與他談了一個多小時…我勸你還是找另外的地方吧!也許對你擴大門面與經營更好也不一定…對不起喔!我只能夠說對不住你了!」,江柏勳竟回覆稱:「了解」「那我也沒辦法了」、「我也會用盡我的辦法讓他(指周家富)日子難過」,周家富姑姑回覆稱:「不要衝動!」,江柏勳再稱:「我也會吵到讓他半夜不用睡」、「我是不想這樣」、「我還有很多方法」等語,而以上開惡害之通知傳達予周家富,使周家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2 112年3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 彰化縣員林市民生里里長辦公室 (00:00)江柏勳:我知道啦!我跟你說啦!我們人在發狠的時候,會全部殺掉,因為他也都給我檢舉,那這樣大家一起死!阿周先生,你今天如果要這樣跟我輸贏,你就害到你家的人而已。 (00:14)江柏勳:阿我家的人也沒住這邊,頂多我搬出去,但是我一樣可以造成繼續傷害,我不需要這樣,大姊(指周家富二姑姑),我還是跟你說聲抱歉,因為我們年輕人厚,真的不想牽連身旁的人,阿但是你姪子(指周家富)如果太超過,就別怪我無情啦!對阿,因為你斷我財路,阿我要跟你溝通、我要跟你和好、我要出錢,這三點你都不接受,那這樣我們就來看,來看誰口袋比較深,誰的時間比較多,這樣而已。 (00:33)江柏勳:我幾個月前就可以開始了內!我跟你講啦,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你去怎麼對付一個人,人家就會想辦法再怎麼對付你,全世界不是只有這個人是最聰明的。 (00:50)江柏勳:我跟你說啦!你不放過這個人,這個人也不會放過你,那就是互相傷害!大家就是夠,阿你要是有一天齁,疑似、要是比如說,我們出門的時候要是不小心發生什麼事情的時候,我們再來後悔說要是當初我們不要這麼過份,對不對?有需要這樣嗎? (00:00)江柏勳:我跟你說真的,有事情可以好好講,不要(把事情)搞到……你都這麼大了,你也成年人了,你不要把你家長輩拖下水。 (00:17)江柏勳:沒辦法阿,你不見面阿,我又找不到你這個人,你一樓永遠都是關著又沒有人影。我們要怎麼處理?我想要好好坐下來跟你說,你避不見面,對不對!然後你只會一直檢舉一直檢舉,阿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那就只能這樣子,你傷害我我傷害你,那就是看誰錢比較厚阿! 我說一句難聽點的我準備60萬要跟你拚,你的錢有比我多嗎?還是你覺得60萬太少?不然我們就繼續拚,這樣而已,是你的錢多還是我的錢多?我是不想說得這麼難聽,但是我感覺從你檢舉那之後,你拍照被我抓到,我就知道原來是你,因為你常常叫外送我就看到是你。 (00:04)江柏勳:對,對人我今天是對你(指周家富),可是我真的不想要從你家人下手。 (00:37)江柏勳:比我更壞的比我流氓的、我請一個理事我跟你講,這樣就更嚴重了喔! (00:44)江柏勳:對!這就不是我在給你處理,這是下一個比我更流氓的來處理了喔。 (00:52)江柏勳:對!阿有的人不怕死、有的人錢多、錢飽,···我就沒辦法了。附表二編號 時間 地點/在場人 行為 1 112年4月20日下午10時42分許 彰化縣○○市○○街00號前方道路 (01:38)他(指周家富)有在吃藥啦,可能醫生有說他沒救了。 (01:49)阿就是這種不正常的才會趴帶趴帶。 (02:02)他(指周家富)就是有問題,媽媽才不要他啦。 (02:56)他(指周家富)是不是自閉兒,傻傻站在那。 (03:02)自閉症,不然就是心理變態。 (03:07)阿他(指周家富)的親戚也都不管他,我感覺很可憐,阿老母又不要他,沒父沒母阿你不知道喔。 2 112年4月22日上午5時52分許 同上/江柏勳、周家富及警察 (00:47)他(指周家富)是說他有在吃藥,這位先生(指警察),我不認識他,他說他有在吃藥,他有在看醫生,有可能還是要去查一下他的背景。 同日上午8時35分許 彰化縣○○市○○街00巷0號前方道路 (00:33)無父無母,真可憐喔。 (00:40)他(指周家富)有在看醫生啦,可能今天沒有吃藥啦。 3 翌日上午10時35分許 彰化縣○○市○○街00號前方道路/江柏勳、周家富、里長及其他鄰居等人 (00:49)他(指周家富)可能沒有吃藥啦。 (04:09)趕快去看醫生啦。 (05:31)藥阿要吃,都在吃藥、看醫生。 (05:44)無父無母,你聽得懂嗎? 4 112年8月2日丶3日 在臉書公開社團「員林市大小事」留言 江柏勳在臉書公開社團「員林市大小事」留言:「各為員林鄉親阿你們遇到的正義魔人都還是小咖的小弟遇到的還是一個疑似神經病頂級職業正義魔人/有來民生里四平街的或是考慮要來這邊買房的真的要小心! 還檢舉汽車美容自家營業洗車導致遷移出去/整天在家閒閒沒事到處檢舉還以為不用工作結果查出來是在埔 XX億不銹鋼公司上班但還可以整天在家上班 難怪那麼閒/「周Xㄈㄨˋ先生!」、「小弟觀察下來他應該疑似有反社會人格連他家人都說這個小孩沒救了連他阿姨都說不認他這個孫子丟人現眼」及「狂風暴雨無所畏懼也出來拍(張貼周家富影像照片)」等語,而具體指明周家富居住所、就職公司、姓名(周Xㄈㄨˋ),可使一般人藉由上開言論內容即得以知悉江柏勳毀損名譽之對象即為周家富;又上開言論以「疑似神經病頂級職業正義魔人」、「疑似有反社會人格」、「他家人都說這個小孩沒救了」、「丟人現眼」等輕蔑、攻擊之言論貶低周家富,足以損害周家富之人格與社會評價。 5 113年4月19日 在「開勳洗汽車美容坊」公開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文章及照片 被告於其「開勳洗汽車美容坊」臉書粉絲專頁張貼「檢舉達人周X富/整天無所事事到處檢舉…」、「住在民生里四平街1X號。『附加照片』」;而於附加照片中張貼周家富之完整樣貌、身形之照片,並標示「檢舉達人每天出沒造成周圍鄰居困擾衣服每個月都是同一套(嘔吐噁心符號)」及「檢舉達人每天出沒造成周圍鄰居困擾 感覺沒在洗澡衣服每個月都是同一套(嘔吐噁心符號)」等貼文,而此貼文有25人按讚,3人分享,足以貶損周家富之人格與社會評價。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