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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時情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根據死亡證明書,可以證明被告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死亡,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271號起訴書1份。

裁判案由:竊佔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