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智簡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芯語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芯語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附件(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010號聲請簡易處刑書)經本判決更正後之附表編號1至9「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五萬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述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
1.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起原記載「嗣經員警於112年8月16日17時50分許」,應更正為「嗣經員警於民國112年8月16日13時0分許」;倒數第2至3行原記載之「扣得未及出售之仿冒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應更正為「扣得未及出售之仿冒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
2.附表編號2種類及數量原記載之「毛巾2條、化妝包1個、護手霖9瓶」,應更正為「毛毯2條、化妝包1個(即本院卷附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所示之物)、護手霜9瓶」。
3.附表編號4種類及數量原記載「鞋子1件」,應更正為「鞋子1雙」。
4.附表編號5種類及數量原記載「飾品61件」,應補充更正為「飾品61件(即本院卷附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29所示之物」。
5.附表編號4商標審定號(專用期限)新增「00000000」。
6.附表編號6商標審定號(專用期限)刪除「00000000(113/07/15)」。㈡證據部分:
1.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原記載「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應更正為「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2.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鑑定能力證明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授權書、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9月22日薈台字第01120922002號函、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調解筆錄(業與附件附表編號7、9所示商標權人達成調解)(以上被告前科及調解相關資料,均為量刑審酌,下面量刑不再贅述)。
㈢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查被告自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時間起,至為警查獲時止,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販賣之犯行,即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其以一個接續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綜合審酌全卷證資料、被告犯罪情節、已繳回犯罪所得,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按,及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各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固請求宣告緩刑。然查,被告前即曾於104年間、106年間,分別有違反商標法案件,先後經檢察官緩起訴、法院判刑暨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再犯本案,以直播方式公然販賣仿冒品,不僅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財產權,亦影響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形象,顯未能從上開前案中記取教訓,雖業與部分商標權人達成調解(如前所述),惟亦未與其他多位被侵害之商標權人成立和(調)解,是本院認仍有對被告執行宣告刑之必要,不宜逕為宣告緩刑。
四、沒收:㈠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件經本判決更正後之附表編號1至9「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品,均為侵害各該編號所示商標權人商標之仿冒商標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本案販賣仿冒品所得即其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元,業經其
繳回扣案,此據被告陳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010號被 告 林芯語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芯語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均係由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專用期間亦如附表所示,且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復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之「淘寶網」賣家,在網路上兜售之上開商品,均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如附表所示註冊商標之商標,為仿冒商品。竟仍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未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12年4、5月間起,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R6直播間,以抖音帳號「OOOOOOOOO0」經營「林萌直播」之方式,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每件以新臺幣(下同)1,200至3,200元出售,共計販售取得5萬元。
嗣經員警於112年8月16日17時5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R6直播間、小平台等處,扣得未及出售之仿冒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林芯語並自行提出現金5萬元供本署扣押。
二、案經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委任謝尚修律師、美商河之光公司委任馮昌國律師、楊淇皓律師、楊志琦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淘寶交易紀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現場圖、扣押物品目錄表、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授權委任狀、陳報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刑事告訴狀、貞觀法律事務所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文等在卷可稽,並有上開物品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芯語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品罪嫌。扣案之現金5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扣案編號1至9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沒收之。
其餘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徐郁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1 項商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註: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 105.11.30 版之第 97
條】修正前條文:
第 97 條(105.11.30 版)(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行;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種類及數量 商標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是否提出告訴 1 BURBERRY 衣服14件、雨傘1件 00000000(117/2/29)、00000000(118/12/31)、00000000(114/4/15)、00000000(119/9/15)、00000000(122/6/30)、00000000(121/9/30) 英商布拜里公司 否 2 CHANEL 口紅5條、毛巾2條、化妝包1只、香水3瓶、試管香水114瓶、護手霖9瓶、髮夾1只、擴香片22只 00000000(121/11/30)、00000000(119/1/31)、00000000(112/12/31)、00000000(117/3/31)、00000000(115/9/3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否 3 CHRISTIAN DIOR 手提包1件、毛毯1件 00000000(119/8/15)、00000000(117/10/31)、00000000(113/07/15)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否 4 GUCCI 鞋子1件 00000000(114/06/15)、00000000(121/11/30) 固喜歡固喜公司 否 5 LOEWE T恤10件、短褲2件 00000000(118/02/28)、00000000(118/02/28)、00000000(114/03/31)、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否 6 LOUIS VUITTON 毛毯2件、衣服1件 00000000(117/01/15)、00000000(117/06/30)、 00000000(114/11/15)、00000000(121/11/30)、00000000(113/07/15)、00000000(121/10/31)、00000000(121/10/31)、00000000(121/10/31)、00000000(117/03/15)、00000000(117/02/15)、00000000(117/06/30)、00000000(117/06/3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否 7 MICHAEL KORS 包包29件、皮夾20件、皮帶1件、眼鏡2副、帽子1件 00000000(115/05/15)、00000000(115/05/15)、00000000(120/08/31) 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有 8 SWAROVSKI 飾品61件 00000000(118/05/15)、00000000(118/08/15) 列支敦斯登商施華洛世奇股份有限公司 否 9 TORYBURCH 包包44件、皮夾29件、耳環4件(2對) 00000000(115/09/30)、00000000(115/09/30)、00000000(121/03/31) 美商河之光公司 有 10 CHANEL 護手乳2瓶、香水1瓶 未違反商標法 11 CHRISTIAN DIOR 化妝包1件、香水92個、粉餅1個、護唇膏1個 未違反商標法 12 GUCCI 皮夾1件、香片1件 未違反商標法 13 MICHAEL KORS 手錶11只 未違反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