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嘉祥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祥明知「芙芮拿圓餅」之圖片(下稱本案圖片)為他人(實為告訴人廖淳仰)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展示,竟基於違法重製、公開傳輸攝影著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至9月間某時,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將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本案圖片下載重製,在其臉書網頁重製本案圖片1張,公開傳輸、展示並兜售「芙芮拿圓餅」,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