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戴文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戴文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文亭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93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