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琮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琮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琮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年、5年2月、4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968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2號、108年度訴字第13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