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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志龍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志龍前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2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