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侯佳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佳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侯佳宏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2735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9、3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