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陳堅毅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制治療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14年度執聲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前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本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自民國113年6月30日經聲請人移送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已滿1年,茲據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醫院(下稱彰濱秀傳醫院)函送資料,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經鑑定評估小組決議認無繼續治療必要,爰依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強制治療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前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
字第5號裁定命受處分人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確定,受處分人於113年6月30日起接受強制治療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又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治療期間,經彰濱秀傳醫院刑後強制治療鑑定評估小組會議(下稱評估會議)討論,決議受處分人無繼續治療之必要乙節,亦有彰濱秀傳醫院114年6月20日濱秀(醫)字第1140253號函、114年6月26日濱秀(醫)字第1140255號函附卷可憑,是受處分人自113年6月30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應堪認定。
㈡惟細看受處分人之評估會議會議記錄、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
評估結果報告書,評估結果均記載「參加刑後治療評估小組會議委員9人投票,5票通過,4票不通過,決議受處分人有繼續治療之必要」,該決議結果與聲請意旨顯有矛盾,則受刑人是否已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即非無疑。從而,參諸聲請人聲請時檢附之資料,尚不足認定受處分人確已合於停止強制治療之要件,爰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