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聖龍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聖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龍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69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