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0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凱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凱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凱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14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