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2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明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明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202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