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7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施以強制治療(114年度執聲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限為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為有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於民國108年1月2日執行完畢。茲據彰化縣政府函送相關資料,受處分人經接受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小組決議認其有再犯之風險,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爰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並定期間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112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施以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乃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兼採具有教化、治療目的之保安處分,作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以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改善其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而保安處分中之強制治療,旨在對於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被告,藉由治療處分以矯正其偏差行為,避免其有再犯之虞。故法院斟酌是否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應以被告有無再為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虞,而有施以矯治之必要,資為判斷。另造成性犯罪行為之原因多元,具個案差異性。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必須施以強制治療之「再犯之危險」,以及強制治療期間之長短,得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四、經查:㈠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5規定,就本案施以強制治療
之聲請,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到場陳述意見,惟受處分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㈡受處分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侵簡字第12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復因本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41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而入監執行,嗣於108年1月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院為受處分人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依上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治療,自無不合。
㈢查受處分人前於108年1月2日出監後,經彰化縣政府對受處分
人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惟受處分人多次未依規定至指定治療單位報到及治療,經彰化縣政府裁處罰鍰2次,復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後,仍未依規定出席,嗣彰化縣政府於113年2月13日召開114年度第1次「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經評估小組評估認受處分人長期缺席課程,經多次裁處後仍無明顯成效,受處分人長期未依規定出席之行徑本身即具再犯風險,建議施行強制治療等情,有彰化縣政府114年3月3日府社保護字第1140075086號函、114年1月24日府授衛醫字第1140035287號函、109年10月21日府社保護字第1090379680號書函、113年7月26日府社保護字第1130277523號書函、113年9月2日府社保護字第1130330708號函、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出席紀錄、送達證書、彰化縣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紀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登錄表、彰化縣衛生局聯繫紀錄、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聯繫紀錄、彰化縣政府移送聲請強制治療評估報告、性侵害加害人個案匯總報告等件在卷可稽。
㈣本院參酌前揭評估係由社工、心理師等專業人士,綜合各項
報告共同討論做成決議,有社工、心理學等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由形式上觀察,其評估並無擅斷、恣意或濫權或其他不當之情事,且已敘明受處分人須受強制治療之理由,自堪採信。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處分人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並審酌全案情節、協助受處分人再社會化、防衛社會安全之必要等一切因素,酌定其強制治療之期間為1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