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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9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俊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假釋,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584201號函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及5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因符合假釋要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於111年11月23日假釋出監。其後,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由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接續執行。受刑人因刑期變更,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上開假釋應予維持,檢察官乃聲請裁定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8號、101年度聲字第877號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344號、102年度聲字第262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584201、00000000000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更助己字第77號之1、114年執更乙字第438號執行指揮書、罪名及刑期明細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91號),經審核上揭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