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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5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37號聲 請 人 李枝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承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 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

二、查本件聲請人李枝儒係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96號案件之告訴人,有起訴書為證,是聲請人既非前開案件之當事人,依法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則其上開聲請顯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