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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5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8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晨智具 保 人 徐雅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雅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雅汶因受刑人許晨智違反藥事法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檢察官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亦未果,復拘提受刑人無著,而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