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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46號聲 請 人 林昆賢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70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會和家人一起工作賠償被害人損失,請求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或改以限制住居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裁定羈押。嗣經本院於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2月17日宣示判決在案。

三、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裁判日期:2025-12-19